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145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男, 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吉林市房地产报社媒介顾问,住吉林市松北一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70730353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美丽,女, 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吉林市国贸购物中心主管,住吉林市松北一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803203127。
被告人于东垣,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31218001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代辛庄12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7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与被告人于东垣寻衅滋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因与被告人于东垣自行和解,于2013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