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卓,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1119820131361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一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2年1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卓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作学、石亚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卓于2011年3月至12月间,多次给被害人李虹辑打电话或发短信,以“如果不给钱,就卸胳膊、卸腿”等手段,敲诈李虹辑人民币196 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立卓的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被告人王立卓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虹辑陈述,证人赵玉发、李宏亮、刘晓兵、陈淑娥、钟诚证言,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吉林银行个人(无凭证存款)业务凭证15张,短信字幕照片27份,收条,常住人口查询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立卓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解称有40 000元系其与被害人共同花销,故实际犯罪数额与指控的犯罪数额不一致。并当庭出示被害人李虹辑的情况说明一份予以证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害人李虹辑进行了询问,并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害人表示,之前陈述有误,确有一部分钱款系二人共同花销了,被告人王立卓敲诈勒索其的总金额应为123 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卓于2011年3月至12月间,多次给被害人李虹辑打电话或发短信,以“如果不给钱,就卸胳膊、卸腿”等手段,敲诈李虹辑人民123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卓亲属代为返还被害人李虹辑120 000元,剩余3 000元被害人李虹辑不再追究,并对被告人王立卓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立卓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立卓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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