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146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芬,女,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永红解困小区付5-3-33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702143023。
委托代理人刘玉芬,吉林市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艳辉,女,1957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烽火小区4-3-33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5702013628。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丽梅,女,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十三区1-2-23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5711212725。
被告人吴振君,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30121331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41-12-3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芬、辛艳辉、吕丽梅与被告人吴振君寻衅滋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芬、辛艳辉、吕丽梅因与被告人吴振君自行和解,于2013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芬、辛艳辉、吕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芬、辛艳辉、吕丽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