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少波,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0219750116331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分局兴华派出所四区0017栋6单元2号楼2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5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2年10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少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亚芝、陈作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少波于2012年4月29日5时20分许,酒后驾驶吉BT4667号捷达牌出租车沿滨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建华路口处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的姜继才驾驶的吉B58901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鲁少波受伤。经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少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48mg/100ml,属醉酒驾车。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鲁少波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少波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少波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继才证言,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提起与抓捕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姜继才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吉B58901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鲁少波身份证复印件,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鲁少波病情介绍书,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少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鲁少波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少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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