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海龙,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90226391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舒兰市莲花乡黄金村一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2年11月26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6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海龙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饶、王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海龙于2013年6月6日11时许,在丰满区红旗街白山村吉桦路旁盗窃张国军家一辆旧自行车。随后在白山村“吉林市雷霆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及室内盗窃水套炉一个、水暖管件若干、废黄铜水嘴子3个,盗窃后将赃物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18元。14时许,被告人曹海龙再次来到“雷霆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实施盗窃时被房主发现,在房主之子李文涛抓捕曹海龙时,被告人曹海龙持短柄斧头抗拒抓捕,被房主李凤田及儿子李文涛当场制服。现场查获被告人曹海龙盗窃的暖气片8片及铁管子3根。据曹海龙交待还准备对该房屋内的冰柜、洗衣机、电视机、缝纫机等物品实施盗窃未果。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海龙已盗窃的水暖管件等物品及盗窃未遂的冰柜、洗衣机、电视机、缝纫机等物品总价值1 32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曹海龙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文涛、李凤田陈述,证人刘玉太、肖垒、张国军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斧头照片、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手臂受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办案说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海龙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持斧头抗拒抓捕,下楼时手上并没有拿东西,其系直接被房主的儿子按倒,没有和对方撕扒,不知道他手臂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一楼发现的斧子不是其拿过去的。认为自己仅是盗窃,不构成抢劫。针对上述辩解,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海龙于2013年6月6日11时许,在丰满区红旗街白山村吉桦路旁盗窃张国军家旧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随后到白山村“小四川家常菜馆”进行盗窃,将室内的白钢桶和铁炒勺各1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0元)从窗户搬了出来。后将后院的水套炉1个、水暖管件若干、废黄铜水嘴子3个盗走并变卖,得赃款人民币118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5元)。

14时许,被告人曹海龙来到“小四川家常菜馆”旁的“吉林市雷霆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实施盗窃(上述两个营业点的后院是连着的)。其和雇佣的三轮车夫分别将二楼的8片暖气片、3根铁管搬至三轮车上。在其还未将已预计盗窃走的冰柜、洗衣机、电视机、缝纫机、日丰管等物品装上车时,即被闻讯赶来的房主被害人李凤田和其子李文涛发现。被告人曹海龙欲逃离现场,在一楼楼梯拐角处遇到李文涛,曹持斧子抗拒抓捕,被李文涛制服,李凤田随后赶到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曹海龙盗窃的8片暖气片和3根铁管共价值人民币420元;盗窃未果的冰柜、洗衣机、电视机、缝纫机、日丰管、暖气片等共价值人民币695元。其被抓获时身上穿的迷彩背心、运动短裤和背的黑色挎包(经鉴定,挎包价值人民币5元)亦盗窃自该处。

民警赶到现场时,在一楼楼梯旁的水套炉上面发现一把短把斧子,被告人曹海龙被李凤田和李文涛按在距离水套炉位置1米远的地上。被害人李文涛右手手臂上有一道长约3厘米左右的皮肤擦伤。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曹海龙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6日白天,我在过温德桥500米处附近一排二层楼,顺手偷走一辆自行车。在附近有一个家常菜门市,发现是空屋子,没有人,便从窗户进去把里面的一个白钢大桶和一个大铁勺搬了出来。并用院内停放的红色双轮手推车将后院堆放的水套炉以及一纸兜和一塑料盒废铜烂铁推到附近的收购站卖掉,一共卖了118元,都花掉了。吃过饭后又回到这家后院,进到饭店旁边的门市房(它俩是一个后院),找了一个“拔路”将锁着的门撬开,有挺多屋子,有的屋里有办公桌,有的堆放的乱七八糟的物品,整个楼内没有人。在一楼正门处发现一个冰柜和小洗衣机,二楼的几个房间有电视机、缝纫机、9片暖气片,还堆放了一些已经拆好了的暖气铁管和日丰管。因上述东西太沉,我去柴草市雇了一辆三轮车来搬运。我和车夫分别往下抬了8片暖气片和3根铁管。回到楼上往楼下顺日丰管时,来了一辆面包车,当时三轮车夫在车上摆放暖气。面包车的司机问我干啥呢,我说“我爸让我搬的”,他问“你爸是谁呀”,这时候副驾驶的年轻人奔屋里来了。我知道这家人回来了,刚跑到一楼这个年轻的戴眼镜男子就冲了进来,上来骂了我一句,用棒子打了我左侧脑门一下,紧接着又打了我左侧头部上方一下,我哎呀的叫了一声,就用手捂着了,我当时手里什么也没拿,那个年轻人将我按倒在地上,我就趴在地上没敢反抗,这时候年轻人的父亲也冲了进来(就是那个司机),他拿木棒,打了我两只手及腿部,让我不准动,那个年轻人这时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斧子,也说不让我动,他们就报警了。我身上挎的迷彩包里放的是我的衣物(抬东西不舒服就给换下来了),我穿的是我偷这家的衣物(迷彩跨栏背心、球服的运动裤衩),黑包是我从二楼屋里偷的,挎肩的布包,包里没有东西。当时撬门用的铁钩子放到二楼上楼的墙角上,边上还放一把斧子,当时想拿上来拆东西用的,但是没用上。

2、被害人李文涛陈述:今天(2013年6月6日)下午一点多,父亲接到邻居电话说有人搬我家东西,我俩就开车回到房子那里,看到一个三轮车停在我家房子南侧,车里装着好几片暖气片,二楼窗户开着,一个年轻人从二楼窗户往楼下递铁管子,楼下的中年人在接铁管子。我父亲就问二楼年轻人是谁家的。二楼年轻人说是户主的儿子,户主让他搬东西。这时我父亲让我过去堵这个小偷。我走到一楼楼梯口看到这个年轻人,他右手拿着把短把斧子朝我头砍来,我当时一闪就躲过去了,但是右胳膊被斧子划到,事后看划出了道子。我就用右手抓住他右手,我俩就撕扯到一起,一会儿他就滑倒了,我压在他身上,他还想起来继续行凶,我俩又撕扯了一会儿,我两个手分别抓着他两个手,膝盖顶到他脖子上,把他制服了。我俩厮打时发出些“啊”的声音,在地上撕扯时他手还拿着斧子呢,后来斧子哪去了我没注意。斧子是我家的,之前在后院放着。随后我父亲就进来了,帮我一起按着他,我父亲打电话报了警。那个年轻人穿的迷彩背心和短裤是我的。后来我们清点,发现丢了8片暖气片,3个钢管,这些东西平时都放在二楼。这处房子平时都上锁,北侧窗户松动了。

3、被害人李凤田陈述:2013年6月6日12点多钟,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我家院里好像有人搬东西,我赶快和我儿子开车回来,到家下午两点多钟,刚把车停到后院,看见一名20多岁的男子从我家楼上往下扔日丰管子,楼下50多岁的三轮车夫正往车上装暖气片。我下车就问楼上男子干啥呢,男子说“我爸要我来拆的,让我把东西卖了”。我这边稳住他说“你爸是谁啊,你爸在哪呢”,我儿子李文涛这时候也下车就奔楼上去了,我也跟在李文涛身后,并告诉搬暖气的那个男子在下面不许动,等我进屋后,我儿子已经控制住了那个男子,并把他按倒在地上。我上去踩住了他的腿,我儿子骑在他身上,用膝盖压住他脖子,双手按住对方的手,我上前把他手里的斧子扔到一旁,具体扔哪没注意。斧子是我家的,应该是在后院放着的。我拨打了110报警,我俩就一直按着他,直到警察来。我儿子右胳膊有点划痕。被盗物品有九个暖气片,三根暖气铁管,一些管件,装在兜子里的,水套炉,里面还有一些管子,日丰管是连暖气的,能有50米左右,黑色挎包一个,一个白钢锅,一个大铁勺,总价值约在3300元左右。屋内还有一个三开门的冰箱、一个小滚筒洗衣机、一台电视、一台缝纫机。我家院的门市房有两个,一个是小四川家常菜馆,一个是雷霆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两个后院是连着的,最近一段时间出去施工了,没人看管,这两个网点以前住人,在饭店一楼和安装公司二楼,最近半个月忙工程,不在此居住。小偷是从家常菜那边的窗户进去的,窗户是关着的,但是可以拉开,从家常菜后院进入安装公司后院,小偷用“拔路”给锁撬坏了,把后院的卷闸门拉开了。我家院边上还有一个小偷骑来的自行车。

4、证人刘玉太证言:我是干人力三轮车拉货的,当天我在柴草市等活,来了一个小伙让我拉东西。讲好价钱后我们来到五十五中附近的一家空房,小伙子打开卷闸门,我的车停在门外。进屋后上到二楼他用手从墙上卸暖气,我往下搬,我搬了8片,楼上还剩1片没有搬下来,他又把3根铁管子搬到我车上。之后那个小伙子从窗户扔日丰管,大概扔了三四根的时候,来了一辆面包车,当时我正在车上放暖气片。面包车上下来两个人,像是父子,年纪大的男子问雇我的年轻人干啥呢,雇我的年轻人说“我爸让我拉的”,这时这个儿子从卷闸门处进屋了,那个父亲就问我“你怎么给他拉东西呀”。我说“是他雇我的,我不知道,我认为是他自己家”。紧接着他也进去了,还指着我说“你可不能走啊”,我说“那我走啥,我就是他雇的”。这时我听见业主儿子在屋里喊道:“让你偷东西让你偷东西”,同时我听见雇我的小伙叫唤了一声,应该是被那个年轻人给打了。屋里就没啥声了。屋里打仗声音持续了大概二三分钟。雇我的人从屋里出来时头上有伤,破皮了,身上都是灰。

5、证人肖垒证言:今天中午有个男子来我经营的收购站卖了一个旧的水套炉,还有一个纸兜和一个塑料盒的废铁,用小红推车推来的,我一共给了他118元人民币。下午这个男子被警察押着来我收购站进行指认,我才知道他在我这卖的东西是偷来的,这个男子20岁左右,身高不到170米,短发。

6、证人张国军证言:我系温德村一组村民,我家有一辆自行车,2005年、2006年买的,新车,当时大概花了200余元。6月6日没看见自行车,不知道去哪了,这辆车放在墙外好久了,挺旧的,也不值多少钱,我想丢了就算了,就没报警。车是杂牌车。

7、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海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有前科劣迹。

8、斧头照片:证实在抓捕现场发现的斧头的情况。

9、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曹海龙盗窃的自行车、水套炉、水暖管件、暖气片、铁管子等物品及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拔路”的情况。

10、被害人手臂受伤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文涛右手臂上有一条长3厘米左右的皮肤擦伤。

1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曹海龙盗取的短裤、背心、黑包、暖气片、水套炉、水嘴子、水暖管件及使用的工具“拔路”,并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海龙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抓捕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民警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时,发现一楼楼梯旁放着一个水套炉,上面放着一把短把斧子,曹海龙被李凤田和李文涛按在地上,距离水套炉位置1米远。当场对水套炉内放着的斧子进行了扣押。随后在二楼楼梯东南拐角处发现一把长把斧子,据曹海龙交代是准备用这把斧子拆卸暖气片用的(未使用,放在墙角了)。民警在现场查获曹海龙盗窃的暖气片8片及铁管子3根。

14、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本案中涉案物品价格如下:废旧水套炉、水暖管件共97元,废黄铜水嘴子3个18元,暖气片9片450元,铁管3根20元,白钢桶30元,大铁勺10元,冰柜400元,洗衣机50元,电视机70元,缝纫机50元,废日丰管50米75元,黑包5元,旧自行车50元。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6日15时5分至30分,被告人曹海龙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

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曹海龙辩称其没有持斧头抗拒抓捕,下楼时手上并没有拿东西,其系直接被房主的儿子按倒,没有和对方撕扒,不知道他手臂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由于上述辩解无证据支持,且与两名被害人证言、被害人李文涛伤情照片及现场情况等不相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海龙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海龙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洋

代理审判员  郭 芮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单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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