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4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丰刑初字第57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锦晟,男,200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腰岭子村五队(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1栋1-8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200602043616。

法定代理人闵丽丽,系兰锦晟母亲,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官屯村四社)。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107224549。

被告人张春潮,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108212213,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运输车驾驶员,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铁南委二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6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夏晓东,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锦晟与被告人张春潮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锦晟因与被告人张春潮自行和解,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锦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锦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洋

审 判 员  吕瑛伟

代理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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