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会,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丽景城9栋3门605室。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于2016年1月2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会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人王金会系该村五社土补分配小组的成员。王金会利用该社村民冷权对补偿政策不了解的漏洞,对冷权谎称其小女儿冷小宇不符合补偿分配的条件,只要冷权拿出2万元人情费,就可以帮助冷小宇获得土地补偿30 080元,骗取冷权的信任和同意。在其后冷权全家的补偿款全部发放下来后,冷权夫妇于2014年12月22日从补偿款中取2万元现金交给王金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被告人王金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人王金会系该村五社土地补偿分配小组的成员。王金会利用村民冷权对土地补偿政策不了解的弱点,对被害人冷权谎称其小女儿冷小宇不符合补偿分配的条件,只要冷权拿出2万元好处费,便可以帮助冷小宇获得土地补偿款30 080元。之后在冷权全家的补偿款全部发放下来后,冷权夫妇于2014年12月22日从补偿款中取2万元现金交给王金会。而根据补偿政策,冷权在了解补偿政策后发现被王金会欺骗,遂要求王金会返还2万元,王金会虽口头答应,但推脱不还。在冷权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金会于2015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返还所骗取的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因被害人冷权被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王金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经过。
2、王金会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王金会出生于1971年10月8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金会骗取的2万元现金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4、情况说明,证实王金会是该社土地补偿分配小组成员,职责是核实村民是否符合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符合条件的都给予补偿。
5、长春发展农商银行个人储蓄凭证,证实2014年12月22日,户名冷权的账户取款2万元。
6、指认照片,证明王金会对诈骗冷权2万元现金取款时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7、中共长春市宽城区委员会文件—中共宽城区委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宽发(1996)58号,证明土地补偿发放的政策依据。
8、证人王云志证言,证实被害人冷权的女儿冷小宇符合土地补偿分配的条件。
9、证人周建国证言,证实王金会是土地补偿分配小组成员,王金会向冷权要了2万元钱的事实。
10、被害人冷权、于秀兰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金会以他们家孩子冷小宇不符合补偿条件为由,向他们家要了2万元的事实。
11、被告人王金会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王金会以冷权、于秀兰家孩子冷小宇不符合补偿条件为由向他们家要了2万元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对土地补偿政策不了解的情况,谎称被害人的孩子不符合土地补偿条件,以自己能帮助被害人获得补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钱款二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返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第五十二条【罚金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