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爱君,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爱君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旭,被告人左爱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左爱君与马金翠协议离婚,家里一切财产归女方马金翠所有。2012年1月1日被告人左爱君为偿还银行贷款,谎称自己拥有一份房产要卖(该房产实际归马金翠所有),并将离婚协议书篡改,通过他人联系,骗取被害人都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都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购买,后经法院判决该房产权归马金翠所有。被告人左爱君将骗得的14.7万元房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并认为,被告人左爱君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左爱君辩称,我的房子卖给索某某,没卖给都某某。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左爱君与马金翠协议离婚,家里一切财产归女方马金翠所有。2010年1月1日被告人左爱君为偿还银行贷款,谎称自己拥有一份房产要出售(该房产实际归马金翠所有),并将离婚协议书篡改为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通过他人联系,骗取被害人都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都某某借用索某某(与被告人左爱君同村村民)的名义,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购买。2010年7月8日,被告人左爱君在吉林日报公告该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声明作废,同年,8月11日,向永吉县房产管理处申请补证房屋产权证归己所有。2011年11月4日,经本院判决,被告人左爱君与都某某以索某某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人左爱君将骗得的14.7万元房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被告人左爱君经侦查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爱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房屋买卖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吉林日报声明作废公告、收据、补证产权登记申请书、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永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人都某某、左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爱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左爱君关于我的房子卖给索某某,没卖给都某某的辩解,有证人索某某、都某某的证言证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左爱君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爱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