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夏天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刚,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因吸食毒品,2011年6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戒毒。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夏天,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犯抢劫罪、被告人夏天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刚、夏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刚、夏天以被害人宋某甲偷窃他人手机为由,将被害人宋某甲从德惠市港湾宾馆挟持到迎新一社一平房内,因被害人宋某甲不承认偷窃他人手机的事实,被告人刘刚、夏天用拳脚和带钉子的木头方子对被害人宋某甲进行殴打,并向被害人宋某甲索要人民币4000元,后被害人宋某甲被迫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5S(价值人民币1000元)给二被告人,并让其妹妹宋某乙向其银行卡内汇入人民币1000元,款取出后交与被告人刘刚。

2015年8月8日下午,张某甲、孙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到德惠市四道街金泰小区恒通修理部向邓某某索要债务。因张某甲、孙某某对邓某某有辱骂行为,被害人张某乙进行劝解与二人发生冲突,后张某甲、孙某某带被告人夏天等人乘坐车辆来到恒通修理部,经张某甲指认,被告人夏天手持仿真手枪与孙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刘刚、夏天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刚之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夏天之行为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刚辩称:是宋某甲自己先说的赔偿,他同意给的钱,夏天也没有打宋某甲,我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夏天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指控我犯抢劫罪我不认罪,因为我没有挟持宋某甲,是宋某甲自己从宾馆出来的;我也没拿他钱,我是帮刘刚找手机,宋某甲说把手机弄丢了,他自愿赔偿1000元钱;我没有打宋某甲,我拉仗了。

(一)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刘刚、夏天以被害人宋某甲偷窃他人手机为由,将宋某甲从德惠市港湾宾馆挟持到德惠市迎新一社一平房内,因宋某甲不承认偷窃他人手机的事实,刘刚、夏天用拳脚和带钉子的木头方子对宋某甲进行殴打,并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向宋某甲索要该款。后被害人宋某甲被迫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苹果5S手机交给二被告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宋某甲又被迫让其妹妹宋某乙向其银行卡内汇入人民币1000元,在被告人刘刚、夏天胁迫下将该款取出,交与刘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刚,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34组;被告人夏天,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民族委5组。

2、抓捕经过:2015年9月22日12时,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在德惠市松柏路城西烧烤店将被告人刘刚抓获。2015年9月28日22时许,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在德惠市八道街华夏海鲜后侧居民楼将被告人夏天抓获。

3、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天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15日刑期期满。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因被告人刘刚称是王某某找他帮忙找宋某甲,在他的手机微信中有记录。振兴派出对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否认找过刘刚帮忙,在刘刚手机中也未能提出到相关信息,在手机短信中未能提取到王某某发给刘刚的短信。

5、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德价刑字[2015]第221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涉案被害人宋某甲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

6、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甲对被告人夏天进行辨认;被告人刘刚对共同抢劫人员夏天及邵某某进行辨认;证人吕某某对被告人刘刚、夏天进行辨认。

7、照片:被害人宋某甲被打情况。

8、证人徐某某证言:我是开出租车的,2015年9月19日下午我拉过三男一女,一个20岁左右的女的将我车拦停,然后她就到后面座椅上坐着,她让等一下,大约一分钟,从一个小店面里出来三个男的,岁数大约都是20多岁,这个女的就到副驾驶上坐着,这三个男的就上车了。

他们说到德惠市西站转盘,这几个人在车上有对话,后面座位左边的人说五台的人在步行街的还有谁,中间那个男的说不知道,左边男的又说出一个人名,中间男的说不是我,左边男的说“就是你”,中间男的说“真的不是我,你要硬说是我,那我也没办法”。走到转盘时左边男的说往右拐,我拐进去不远,中间的男的要打电话,左边的男的就问他打给谁,中间的男的说打给他妹妹,左边的男的没让他打,接着就听后座位上“啪啪”的声音,有人打中间的男的,具体是谁打的我没回头看。前行中,左边男的又让我左拐,进入一个小胡同,中间的男的就打电话说“我在德惠被打了,快报警”。走到路的三岔口,后边的男的让停下,副驾驶上女的给我8元车费,那个女的下车了,左边男的也下车了,下车后就拽中间那男的,中间那男的拽着车后座不下车,左边下车那男的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砖,举着要打中间那男的,中间男的说“别拿家伙事,有事说事”。左边下车那男的让他下车,中间男的刚要下车,左边下车那男的过来扯着他一条腿给拽下去了,然后右侧那男的也下车了。下车后中间那男的说他的包在车里,我拿起包从窗户扔出去,那个女的捡起包质问我为啥扔地上,我说我着急。

9、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和宋某甲是朋友,宋某甲被打我知道。前天下午二点多,宋某甲妹妹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她哥宋某甲偷别人电话被人打了,在振兴派出所附近,让我过去看看。我就到振兴派出所附近,但没找到宋某甲。之后我给宋某甲打电话,接通后听见里面有人说“这是一个朋友打来的”,之后电话就被挂断了,我听这个声音是个男的,但不是宋某甲的声音。我以为是宋某甲偷东西被人抓起来了,我就去找宋某甲的父亲,宋某甲父亲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我接到宋某乙电话,宋某乙说对方向宋某甲要4000元钱,先给1000块钱把宋某甲放回来,后来宋某乙说她把1000元钱打到宋某甲的卡里了。晚上七点多钟,我给宋某甲打电话,知道他回来了,我去看他,发现他脑袋上有四五个大包,嘴上有血,眉毛上也被打出血了。

宋某甲说是被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打的,对方说宋某甲偷他们苹果5S电话了。宋某甲给了对方1000元钱,还被对方拿走一部白色苹果电话。宋某甲说他没拿他们的电话,他都不知道咋回事。

10、证人宋某乙证言:宋某甲是我哥哥,宋某甲被打的事我知道。2015年9月19日下午二点到三点之间,我哥给我打的电话说:“老妹,救命,有二个小混混打我。”我说别打,就听见电话里有打人的声音,听不到我哥的声音了,对方把手机挂断了。等我再打电话过去,对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接通电话不说话。

大约三点二十多,我哥又给我打电话说:“老妹,你给我汇钱,越多越好。”我问汇多少,我哥好像问旁边的人汇多少钱,听到里面有人回答:“你说呢?”然后我让旁边的人接电话,我哥就把电话给了旁边的人,我问他要多少钱,对方说四五千。我问他为啥给他那么多钱,对方就把电话交到我哥手里,我哥说:“你给我汇钱”,我说我哪有那么多钱,我还问我哥为什么汇那么多钱,对方把电话挂了。过了10多分钟,我哥又把电话打过来了,我哥在电话里说:“你快点给我汇钱行不行?”我问他往哪里汇钱,他说往银行卡,我说我没有银行卡,要不让我同学给送去,我哥直接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我哥又把电话打过来让往一个银行卡号里汇1000块钱,以短信的形式把卡号发给我,我哥在电话里不停地催我汇钱。这次我没有汇钱,大概过了20多分钟,我哥又打电话问,我说还没汇,过一会他又不断催我汇钱,我说等20分钟,那边好像有人接过电话说给我15分钟,我到工商银行把钱汇过去了。

9月19日晚上11点多钟,我到德惠见到我哥后,他说他的苹果手机被对方拿走了。

11、证人吕某某证言:2015年9月19日下午,我和夏天、刘刚、邵某某在一起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刘刚、夏天在夏天家对门家里待着,后来不知道刘刚、夏天说了啥,夏天跟我说去他朋友那里取钱去,我就也跟着他俩一起去了。

我们打车去了一个宾馆,刘刚、夏天进了宾馆一个房间找人,我没进屋。大约过了十五分钟,刘刚从包房出来,告诉我打个车,我在门前拦了一辆出租车,坐在后座上等他们。

刘刚和夏天,还有另一个男的出来了,我坐到了副驾驶上。刘刚说去迎新,在车上,刘刚和另一个男的就唠嗑,提起一个人的名字,他们都认识,然后刘刚问这个男的是否拿了手机,这个男的说他没拿。后来刘刚、夏天和这个男的在车后面打起来了,那个男的手碰到我脑袋上了,我怕没敢回头。到了一个平房区路口,刘刚让停的车,夏天先下的车,刘刚也下的车,中间的那个男的在车上不下车,夏天和刘刚又把这个男的打了,刘刚还从地上拿起砖头,这个男的被刘刚从车上拽下来了。我最后下车,司机把我们的包从车上扔下来,我问司机干啥把包扔下来,司机说他着急,我给司机8块钱车费。刘刚和夏天把中间的这个男的打了,拳打脚踢的,刘刚还拿砖头打他了。

之后刘刚在前面,这个男子在中间,我和夏天在后面,一起去了迎新平房区的一个空屋子。开始刘刚、夏天和这个男的进的屋,我没进屋,在门外听见屋里有打人的声音,不知道打谁。大约过二十分钟左右,我进屋看见刘刚拿个木方子打那个男子呢,这个男的在地上蹲着。刘刚说管这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说没钱,说他手机能值两个钱,他把一个苹果手机给了刘刚。在出租车上时,我听他们说话就感觉这个男的是小偷,这个小偷要去把手机卖了给刘刚钱,刘刚不相信他,这个小偷让我和夏天去卖手机,刘刚说:“你看他俩谁能去?”之后刘刚就让这个小偷给能汇款的朋友打电话,要4000元钱,小偷给他妹妹打电话,说他在德惠被人揍了,刘刚见他这么说,就把他的电话抢下来了,之后用木方子揍了这个小偷一顿。小偷说别打了,他和他妹妹好好说,他妹妹能把钱打过来。刘刚把手机给他了,小偷又给他妹妹打电话说:“我偷了别人手机,对方找来了,冲我要钱,赶紧给我汇钱,越多越好,越快越好。”刘刚把电话抢下来,不让他说了。小偷妹妹把电话打过来,刘刚接的电话,刘刚告诉小偷妹妹赶紧汇钱,顶多给她十五分钟时间。

我们在屋里等着汇钱的信息,这时邵某某给夏天打电话,问夏天在哪,他也来到我们那。刘刚对邵某某说这个男的偷他朋友手机了,刘刚让他看看这部手机咋样,值多少钱。后来小偷妹妹打电话,说钱汇过来了,好像是汇过来900元。我们坐车到东十道街一个邮政储蓄取的钱。刘刚和邵某某、小偷下车了,取完钱,小偷走了。

刘刚说小偷手机他卖了,卖500元,钱叫刘刚拿走了,手机是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是夏天、刘刚打的那个人身上拿来的,我看被打这个男的给刘刚和夏天手机不是很情愿。

12、证人王某某证言:在刘刚和夏天抢宋某甲手机之前的一天晚上,刘刚用一个金戒指抵押找我借300元钱。后来刘刚打电话让我去铁路浴池取钱,我就去了,当时刘刚和夏天,还有一个女的,还有邵某某从铁路家属楼出来,见面后我说得去朋友那里取戒指。我们五个打个车去二酒厂附近的一个楼区,在出租车上,夏天拿出一沓钱,他们说话时我回头看见的,估计能有二千多。他们四个坐在后面,刘刚在后面说:“宋某甲偷别人电话,我去找宋某甲了,宋某甲承认了,宋某甲先把苹果5S电话给我了,哪天再给我4000块钱。”后来再说什么我记不得了。

有一次我跟刘刚在港丰小区老崔家烧烤店吃饭,我跟刘刚说宋某甲是个小偷,平常在二道街偷钱和手机啥的,说完这话就拉倒了,突然有一天,刘刚就特意问我宋某甲在哪里住,我跟刘刚说宋某甲在港湾宾馆一楼厕所对面的房间住,后来的事我不知道了,但是刘刚问完的当天晚上,我就听说刘刚和夏天抢了宋某甲一部电话和1000元钱,是怎么抢的我并不知道。

我没跟刘刚说过我家有亲属被宋某甲偷过的事,我就跟刘刚说宋某甲是个小偷,我亲属也没有丢过电话,我跟刘刚说宋某甲是小偷也没啥目的,就是闲谈。

13、证人邵某某证言:2015年9月19日中午,我在我同学赵本然叔叔家,安泰小区12号楼3单元601室,和夏天家对面。我和夏天,还有夏天女朋友,还有赵本然在那里。刘刚去赵本然老叔家我知道,夏天说他和他对象吕萌、刘刚出去溜达,夏天告诉我睡醒了给他打电话。刘刚当时在门口和夏天说:“我的一个朋友手机丢了,出去和我溜达溜达,看看能不能找到小偷。”

我睡醒后给夏天打电话,夏天说他们在迎新一队,我打车去了,在迎新一队后面的荒甸子找到他们,有刘刚、夏天、吕萌和宋某甲。刘刚让我看一部白色手机能值多少钱,我给我朋友小宝打电话,小宝说得拿去看。刘刚说要把电话卖了,他找个小棍把手机卡卸下来了。

后来我们几个坐出租车去了东十道街小市场的邮政银行,刘刚让宋某甲去取钱,宋某甲、刘刚和我都也下了车,夏天和吕萌没下车。宋某甲去取钱,刘刚让我去帮他,我告诉宋某甲怎么操作,宋某甲把钱取出来给了我,我转手把钱给刘刚了,宋某甲取1000元。

14、被害人宋某甲陈述:2015年9月19日中午我在港湾宾馆103房间睡觉,大约下午二点多,来了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问我是不叫这宋某甲,我说是,对方问我知不知道找我啥事,我说不知道,对方让我穿衣服跟他们走,我就穿衣服起来跟他们走。他们在宾馆门口堵了辆出租车,我在车上给我妹妹打电话,高个子的男的上来把我电话抢下来关机了,把我用手机给了副驾驶那女的。

到民房区后,这两男的在车上用拳头打我脑袋,他们叫出租车停下,捡起砖头,用砖头往我脑袋和身上拍,把我拽起来,整到附近的一个小黑屋,那个高个男的拿钥匙把门打开,那个矮个子男的在后面推着我,把我推到屋里。他们把我推到里面的厨房,让我蹲在墙角,这个矮个子的又上来对我一顿拳打脚踢的,我用手抱着头躺在地上,高个子男的又把我拽到客厅,说他亲属的5S电话丢了,这个事咋整,我说什么5S啊?他说你别管什么5S,这事咋整吧?我问他啥意思,这个高个子的男的说让我给他4000元钱,我说我也没拿啊。对方就说是我偷的,之后他就用一根半米长的带钉的木方子打我脑袋和身上。我说我也没有啥,就这二部手机,我又从兜里掏出金立手机,苹果5S手机让他拿着吧。高个男的说:“你跟家里联系,看能汇多少钱吧。”这二个男的让我给我妹妹打电话汇钱,我没办法给我妹妹打电话说:“给我汇点钱,人家电话丢了,赖我拿的,给我一顿揍。”对方就把电话抢过去了,不让我多说话。高个子男的和我妹妹说了几句,告诉我妹妹赶紧汇钱,问我妹妹得多长时间,我妹妹说得二十分钟,高个子的说就给我妹妹十五分钟。

我们就等着我妹妹汇钱,他们把我领到房后的荒地里蹲着,他们打电话又来一个男的,高个子男的打电话找来一辆出租车,他们把我拉到东十道街邮局那,后来的那个男的跟我下了车,到邮局的自动取款机,他就站在我旁边,我在卡里取出1000元,高个子男的给后来的男子使个眼神,后来的男子把这1000元拿走了,给了我10元钱打车,他们就走了。

我给了他们我的5S手机和1000元钱,是他们向我要的,我不给他们钱,他们就打我。

15、被告人刘刚供述: 9月19号下午二点多,我和夏天、夏天女朋友一起去港湾宾馆找宋某甲。我们去了宋某甲住的房间。宋某甲开门后,夏天在前边,我在后边,夏天坐在屋里一个小凳子上问:“你是叫宋某甲?”宋某甲说是,并问怎么了,夏天说:“前几天在二道街市场里,我家一个亲属使的一个5S土豪金的电话被你偷了。”宋某甲说他好几天没出去了,我说:“也不是这几天的事,都挺多天的事情了,你是不叫宋某甲吧?有人都看见你了,要不我们也不能来找你,你该咋回事就咋回事。”宋某甲穿衣服起来说出去说,我们往出走,往出走时我给朋友“建南”打电话,问他在迎新一队的空房子用没用,他说没用,我说我去待一会。

夏天女朋友在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她坐在副驾驶上等我们,我和夏天、宋某甲坐后座,我坐司机后面,宋某甲坐中间,夏天坐在副驾驶后面。我告诉司机去迎新一队,司机把我们拉到德惠市高铁转盘东侧路口进入迎新一队平房区,车拐进平房区,宋某甲掏出电话给别人打电话说:“老妹,我在德惠,街里流氓来找我,把我整走了。”夏天说:“谁是流氓,你把电话撂下。”宋某甲不撂,他俩就打在一起了,我在旁边抓着宋某甲的一只胳膊,用另一个胳膊肘杵他二下,不让他还手。宋某甲用脚踹我,夏天把宋某甲的电话抢下来,递给她女朋友。车又往前走了几步,夏天女朋友给的车费,我和夏天拽宋某甲下车,宋某甲在车上不下车,我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举着问他下不下来,我去拽宋某甲的腿,宋某甲说:“你别拽,我下去。”他下车后,我用拳头杵宋某甲前胸一下,宋某甲拽着我衣服,夏天上来搂脖子,一下就把宋某甲轮倒在地上,我和夏天就用脚踢宋某甲,往他身上踢,宋某甲坐在地上也用脚踢我俩,我用从地上捡起砖头打在宋某甲的后背和腿上。后来宋某甲说:“别打了,有事好说”。我让他起来,我们领宋某甲去了“建南”的民房,我在前边,宋某甲在中间,夏天和他女朋友在后面,我开的门,进屋后,我们把宋某甲整到里面像是厨房的小屋里,夏天命令宋某甲蹲在墙角,夏天先上去对宋某甲拳打脚踢的,我也上去对宋某甲拳打脚踢的,把宋某甲打了一顿。后来我让宋某甲到炕上坐着,宋某甲不承认拿了电话,我上去又打了他一拳,我说都有人看见是你拿的了,宋某甲问我什么电话,我说:“什么电话你心里没数吗?5S土豪金版的,在步行街里干这活时,有人看见是你拿的,要不也不能找你。”他不承认偷电话,我拿起一根带钉子的木方子,又用这个木头方子打了宋某甲的腿部,又用脚踹了他几脚,我打出汗了,把短袖脱下来,用毛巾擦擦汗。夏天说:“这个土豪金电话值4000块钱,你看咋整?”宋某甲说:“我现在也没有钱,就有二个电话,实在不行我就把我的苹果5电话卖了,找我老妹顶多能给我汇过来1000元钱。”我说:“卖不卖是你的事。”夏天说:“你说什么话呢,现在承认了,刚才不是不承认吗?”之后又上去揍了宋某甲一顿。

后来宋某甲给他老妹宋某乙打电话,宋某乙给汇过来1000块钱。宋某乙和夏天通的电话,之后夏天把电话给宋某甲,宋某甲告诉宋某乙汇过来1000块钱。过了能有半个小时,宋某甲给他妹妹打电话问钱汇过来没有,他妹妹说得一会,夏天说快点,顶多给你十五分钟,宋某甲告诉他妹妹快点,十分钟就汇过来,越快越好。后来夏天说:“不行报警吧,把宋某甲扔监狱里算了。”我说别扔了,我认识他妹妹。后来我们去房后的荒甸子等宋某乙的汇钱。

后来邵某某打出租车来了,我问邵某某宋某甲电话是不是土豪金的,邵某某说不是。后来查询钱进来了,我们到东十道街邮政储蓄取的钱,取钱时邵某某和宋某甲一起下车取的钱。宋某甲取出900元后给了邵某某,邵某某给宋某甲10块钱打车。

16、被告人夏天供述:一周前的一天下午,我和邵某某、吕萌在我家对面待着,刘刚找我说有个小偷在步行街里偷东西,把他朋友的一部苹果手机偷了,现在知道小偷在哪里,让我跟他去。我和吕萌说和刘刚出去有点事,吕萌也跟我们一起去了。我们打出租车去的港湾宾馆,刘刚和我去了小偷的房间,小偷问啥事,刘刚问小偷在几天前偷没偷一部苹果手机,小偷说好几天没出去偷东西了。我说把小偷送派出所去,刘刚说咱们出去找手机去,这里不是说话的地方。我们三个往出走,吕萌打了一辆出租车,她坐副驾驶,我们在后座,刘刚告诉司机往迎新砖厂那边走。

在车上刘刚问小偷把手机整哪去了,小偷不承认。小偷给他家人打电话,告诉他妹妹:“别人说我偷他们手机了,一会要把我送到振兴所,你到振兴所来找我。”说话挺激动的,刘刚就不让他打电话,让他把电话挂了,小偷不挂,刘刚就抢小偷的电话,他俩在车里就撕吧起来了,我和刘刚用拳头把小偷打了,因为小偷反抗。出租车到了迎新平房区路口,我和刘刚就下车了,招呼小偷下车,小偷不下车,刘刚就拽他,刘刚要打这个小偷,小偷见状下车了,刘刚上去打了这个小偷几下,把小偷打倒了,刘刚上去踢了这个小偷几脚,又用砖拍了这个小偷后背二下。

我们去了迎新村的一个空房,刘刚开的门,我和刘刚把小偷整到小屋里,让他在墙角蹲着,刘刚上去就用脚踢他,我也上去用脚踢小偷,边踢边问小偷:“你把电话整哪去了?找回来就拉倒,找不回来把你送派出所去。”小偷就用胳膊护着脑袋,我们俩踢了他一顿,刘刚从小屋地上拿起个一头有钉子的木方子吓唬小偷,后来我跟刘刚把小偷整到外屋炕上,刘刚给别人打电话问这个手机价值多少,后来刘刚说手机值4000元,让小偷拿钱。小偷说等他把钱凑齐了再给。刘刚说要不找手机,要不赔钱,必须整出个头来,打电话让别人给汇钱。

小偷说没钱,刘刚拿木头方子给小偷揍了,我也上去揍小偷两下子。小偷电话打给他妹妹让汇钱,过一会小偷妹妹打电话过来,告诉小偷等着,当时刘刚拿着木头方子在炕边上坐着呢,刘刚和小偷妹妹通话了,把事情经过学了一遍,并且告诉小偷妹妹能找到手机最好,找不到手机赔钱。小偷把电话接过去让快点汇钱。等了能有半个小时,小偷妹妹打电话要当面给钱,小偷急眼了,小偷妹妹说等二十分钟,刘刚说十五分钟。

邵某某打电话找我们,刘刚让邵某某打车来接我们,后来我们去房后的荒地等着。小偷妹妹来电话,只能汇1000元钱,小偷说他去把手机卖了给我们。邵某某打车来了,刘刚拿小偷的苹果5手机问邵某某能值多少钱,邵某某不知道。我们都上了出租车,到东十道街的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取款,刘刚让邵某某跟小偷去取钱,看着这个小偷,小偷取出钱给了邵某某,邵某某把钱给了刘刚,刘刚给了小偷10块钱打车走了。

小偷的手机听说是卖了900元钱,刘刚给了我100元,给房东100元,剩下的在刘刚那里。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二)另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下午,张某甲、孙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到德惠市恒通修理部向邓某某索要债务,因张某甲、孙某某对邓某某有辱骂行为,被害人张某乙进行劝解时与二人发生口角。当日晚,张某甲、孙某某带着被告人夏天等人乘坐车辆又来到恒通修理部,经张某甲指认,被告人夏天手持仿真手枪与孙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济损失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夏天与张某甲、孙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提取笔录:2015年9月29日,德惠市公安局扣押夏天寻衅滋事案中涉案枪支,仿真塑料枪一支。

2、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照片:被害人张某乙受伤情况。

3、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德)鉴(活)字[2015]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乙头部疤痕长度构成轻微伤。

4、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她将夏天寻衅滋事一案的涉案仿真手枪送到公安机关,该仿真手枪系她女儿的玩具手枪,该仿真手枪枪体标有W.001MADEINCHINA。

5、证人葛某某证言:2015年8月8日晚上六点多钟,我来到 “恒通”修车店,看到老板“老邓”和一男一女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当时张某乙两口子、修车店工人、邻居郑某某在修车店里,我问老邓干啥去了,张某乙媳妇说老邓欠钱让债主带走了,张某乙说他让带老邓走的那人给骂了,因为那一男一女来了之后开始吵吵,张某乙说了一句:“有啥事进屋说吧,在外面影响人家作生意。”那一男一女就把张某乙骂了。

我往老邓的手机号里打电话,一直都关机,晚上七点左右,老邓给我打电话借钱。我说让带他走的那个女的接电话,我想让那女的把老邓先放回来,然后写个欠条和还款计划啥的,这些话我在电话里都说了。那女的接了电话就开始骂人,后来我也没忍住就回骂了那女的。那女问我是谁,在哪呢?我说我是老邓朋友就在店里,那女的就说你等着,就把电话挂了。

挂电话后大概二十分钟,老邓回到修车店。到晚上八点钟,我们要回家,我们刚走到修车店门口,就来了四辆车,停在修车店门口,之前带老邓走的那女的和那男的还是开黑色轿车,那女的坐副驾驶位置,窗打开后指着张某乙说“就是他,干他”,随后在那几辆车里陆续下来几个男的,我看是四个,其中带老邓走的那男的从那女的同一辆车上下来,随后又有一个男的手里拿一把小手枪,上来直接向张某乙脖子砸了两下砸蹲地上了。又来了二个男的他们一起打张某乙,那女的在车里看着。我们看张某乙挨打了,张某乙媳妇在旁边拦着不让他打,我和郑某某打电话报警,那几个人打了二三分钟停手了。

6、证人贾某某证言:2015年8月8日晚上,我去恒通修理部溜达,我丈夫张某乙也在那,当时是晚上六点钟,当时有小邓,张某乙,邻居小超。到那也就十分八分的,来了一男一女,把小邓叫出去了,我们就听到那男的在修理部门外骂小邓,张某乙听到骂声音挺大就出去劝架,那男的就骂张某乙,还说你不认识我是谁呀,我丈夫还了一句嘴,那男的就要打张某乙,那女的把他拽住了,我也把张某乙推屋去了。后来看到一男一女把小邓带上车走了。小邓刚走葛某某就来了,张某乙就把小邓被带走的事和葛某某说了。葛某某就给小邓打电话,小邓电话关机,后来过了几分钟,葛某某来电话了,是个陌生号,葛某某接电话发现是小邓,好像是让葛某某给整5000块钱,葛某某那意思是整不到,电话就挂了。当时我、张某乙、郑某某都在场,后来过了十分钟左右,葛某某又给那号码打过去,应该是那女的接的,葛某某说让把小邓拉回来,欠5000块钱的事实不行谈谈还款计划,也没听那女的说什么,葛某某说了句“那没钱”,电话就被那个女的挂了。后来葛某某又给那个女的打过去了,是在门外打的,说什么没听清,不过听那意思好像是对骂上了。

大约晚上七点多,小邓回来了,我们几个聊到晚上大约八点,我们要回家,刚出去就过来四个车,第一个车好像是个黑色轿车,那个男的还有那个女的都在第一个车上,那个女的坐副驾驶,男的没看清,当时我就听到那个男的说“给我揍”,那个女的也说话了,但说什么没听清。那个男的说完话之后就窜上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穿个白色的短袖,把张某乙推到了修车店屋里了,那个男的从后腰位置掏出了一把手枪,紧接着就拿枪把砸张某乙的头部。后来又上来好几个男的,那个女的没下车,当时我就顾着张某乙,其他的我都没来得及注意。

7、证人郑某某证言:今天下午我和贾维侠,还有她丈夫张某乙在恒通修理部屋里坐着唠嗑,就在这时开车来了一男一女,大约四十五六岁,来找修理部老板小邓,把小邓叫出去就开始骂他,说他为啥不还钱,骂了半天,张某乙就出去了,和那个男的说“大哥,有话好好说,你看人家这有买卖呢。”那个男的就骂张某乙,骂了好几句,还说你不知道我是谁啊?张某乙说你骂谁呢,也骂了他一句,就让张某乙媳妇给推屋去了。那个女的就说:“小邓,你和我上车。”他们就把小邓拉走了,我们就继续在修理部屋里唠嗑。这时葛某某也来修理部,小邓就给葛某某打电话,让他给先整点钱给人家,葛某某就让那个女的接电话,定下还款计划,通话中就在电话里吵起来了,也没谈成。后来小邓回来了。

小邓回来后我们又唠了一会嗑,后来我就看见道上来了二辆车停在修理部门口了,从第一辆车上下来一个男的,挺高挺瘦的,当时车上还有管小邓要钱的那对男女,男的开车,女的坐副驾驶,那个女的在车上就说:“谁啊?”开车那个男的就下车了,跟二十多岁先下车那个小伙指着张某乙说:“就是他”,我就看见那个小伙从后腰拽出一把黑色手枪,用手拽一下上了堂,冲张某乙就过去了,把枪就指着张某乙的头上了,我看动枪了,我就跑到后院去了,过了不几分钟,张某乙也跑后院来了,满脸是血,就倒地上了。

8、证人邓某某证言:我在德惠市西四道街开修理部,今年5月3号我在老丑那借了5000元人民币,答应三个月后还她。今年8月3号,钱到期了,我让她再等等。8月5号下午二点左右,她开车来我店里要钱了,当时车里还有二三个人,他们都没下车,老丑在车里对我说“赶紧还钱,这两天收钱。”我说我尽量整,之后她走了。今天晚上六点多,她和一个男的开一辆车来我店里,这个男的40多岁,老丑和那个男的在门口就骂骂咧咧,我说今天真整不着,这时张某乙就出来对老丑和那个男的说:“有啥事进屋好好说,在外面吵吵让邻居听见怪磕碜的。”那男的就和张某乙说你知不知道我是谁?张某乙说他不知道,那男的开始骂张某乙,张某乙也骂那男的,我把张某乙推屋里了。那个男的让我上他车,我上车之后他开车就走了。到饮马河大桥时那个男的说:“你不给钱,今天我就把你扔饮马河里去。”我说你现在停车,我就可以跳下去。但是他没停车,把我拉到大桥那头有个苞米地。车停下来那个男的去后备箱里拿出一个30多公分长的螺丝刀子,要上车后座上打我,被老丑拉着没上来。在车里老丑一直说让我还钱。后来他们把我扔到一道街那个桥洞下,我打车回家了。

这时张某乙还在我店里唠嗑呢,我回家后大约唠了一个小时,我给我妈打电话去了,然后老丑他们就来我店里了,开了三个车,老丑指着张某乙说:“就是他,给我打。”下来三个人,手里有拿刀的,还有拿枪的,就把张某乙倒了,头部出血了,大约三五分钟就走了。我当时打电话也没注意店外打仗了,这都是听在场的葛老四说的。

9、证人张某甲证言:2015年8月8日下午大约三四点钟,我和孙某某去恒通修理部去找那的老板老邓要钱,因为老邓欠我5000块钱。到那后我们在修理部门外把老邓一顿数落,正在我数落老邓时,修理部屋内出来个男的和我说他给叫话,我说我不认识他,后来孙某某就与那个男的发生争吵了,我看他俩吵起来了,就把孙某某劝上车了,那个男的也被他旁边的一个女的拽走了。

后来我把老邓也叫上了车,上车之后孙某某就开车把我和老邓带走了,我们在德惠市里转了一圈,在车内我就问老邓什么时候还我钱,老邓就借我电话打电话借钱,老邓正打电话的时候把电话给了我,电话那头说他给叫话,我还是说和他说不着,听那个人说话的语气,我感觉是之前与孙某某发生争吵的那个人。

后来夏天给我打电话说孩子有病了,管我要钱,我说正好一会有人要还我钱,夏天要和我一起去,然后孙某某开车拉着我去接的夏天,我们三个直接就去修理部,到那之后我把车停在了恒通修理部门口附近,我把车窗摇下来,喊老邓,可没人回话,这时孙某某和夏天就下车往修理部走了。

10、证人孙某某证言:2015年8月8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开车带着张某甲去了德惠粮库对过的一家修理部,找姓邓的老板要债。到那后张某甲和姓邓的老板吵起来了,在汽车修理部里出来个男的,和张某甲争吵起来,当时我在旁边,张某甲怕我和那男的打起来,就让我和那个姓邓的老板上车了。

我开车就走了,在车上姓邓的老板说打电话借钱,借张某甲手机打的电话,打电话时姓邓的老板说他给在他修理部的朋友打电话,当时我和张某甲去修理部时,只有和我们吵架的那男的在那,我以为他是给那男的打电话,在电话接通后,那人话说的挺横的,我们在车里都能听见,张某甲把电话拿过来就挂了。

当天晚上我和张某甲在开车去取钱的路上,张某甲接到了夏天的电话,说孩子病了要钱看病,张某甲就告诉了夏天她要去要债,要回来的钱就给夏天拿去,让夏天一起去。在松柏路与八道街交汇处接的夏天。

在路上张某甲把之前在修理部门口和那个男的吵架,及在电话里吵架的事和夏天说了。到地方,我把车停在了修理部门外的路上,停车后张某甲就看见了之前在门口和她吵架的那男的,当时车窗开着,张某甲坐在副驾驶,指着那个男说:“就是他。”夏天就下车了,直接朝好个男的去了,和那个男的打了起来,厮打到一起了。

夏天用手枪抡了两下子,打哪了我没注意。我没看清他拿没拿工具。事发后听别人说夏天拿枪了。

1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8月8日下午六点多钟,我来到恒通汽车修理部,在那待了不长时间,来了一男一女开一辆轿车,他们把老邓从修车店叫出去,在门口就开始骂人,我和那个一男一女说咱有事进屋说,别吵吵,欠钱就让他还。那一男一女就开始骂我,那个男的还说你认不认识我是谁?我听他一直骂我,也挺生气,也回骂了一句,这时那男的就要上来揍我,我媳妇上来把我拽走了。那一男一女把老邓带上车走了。

老邓刚被带走,邻居葛某某下班也来到老邓的修车店,我把吵吵的事学了,葛某某给老邓打电话,但关机。过一会老邓给葛某某打电话,后来葛某某和带老邓走的人在通话,说先让老邓回来,还说还款计划啥的,最后好像是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电话挂了一会之后,老邓自己回来了。

我们待到晚上八点左右,我们说回家,走到修车店门口,从四道街方向进小区里四辆车,第一台就是之前带老邓走的那辆车,之前带老邓走的那女的坐在第一台车的副驾驶位置,她把车窗打开指着我说“就是他,给我揍。”之后过来四个男的,都分别是从这四辆车里下来的,第一个过来的是之前在修理部门口和我吵架的那个男的,随后上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手里拿了一把黑色的铁的小手枪,上来就用枪托朝我后脖子打了一下,把我打的靠墙根蹲了下去,随后又朝我头顶部用枪托打,他们一起打我,我一直护着脑袋,把我打晕了。

12、被告人夏天供述:2015年8月份,事情发生的那天,当天下午五点来钟,我给我岳母张某甲打电话,孩子生病了向她要钱治病,张某甲说她一会正好要去取钱去,让我跟着去,当时我正和几个朋友在我自己家,挂电话后我们就下楼了,我在赵炳然的车上等张某甲,之前我买了一把黑色的仿真手枪,在车上时我把枪拿出来玩。张某甲坐着孙某某的车来接我,我就上了孙某某的车,上车时我把那把仿真枪也带着了,孙某某开车,张某甲坐副驾驶,我们直接去了西四道街老刷车点那的一个小区里,赵炳然他们也跟着一起去了。

张某甲没说要打仗,到了那个小区里直接把车停在了一家修车店门口。停车后我岳母张某甲把副驾驶车窗放下,特别激动的指着修车店门口站着的那几个人中的一个男的,她说你一遍遍电话骂我,说话时还哭了,我看我岳母张某甲气的哭了,我就下车了,下车时我顺手把那把仿真手枪拿在手里了,直接奔那个男的去了,用枪口对着那男的额头眉心处指着,那男的往后退,还有旁边的人上去把他往后拽。我正准备上去抓他时孙某某上来了,我用枪托朝那男的头部打了一下,那男的往修车店屋里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夏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夏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夏天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宋某甲陈述、证人宋某乙、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等大量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链条,与指控抢劫事实相符,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刚、夏天辩称其没有犯抢劫罪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夏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刚、夏天犯罪的事、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夏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刚、夏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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