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毕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4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28号

罪犯高金毕,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高金毕的刑罚部分,以被告人高金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金毕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金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金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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