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4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50号

罪犯周义,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1)龙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9月24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周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义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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