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50号
罪犯周义,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1)龙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9月24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周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义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