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慧等14人指控被告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铁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3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吉中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133-7号,法定代表人:王双祥。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继慧,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德利,住吉林省辉南县。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关丽丽,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花园小区8号楼1-4-11。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子居,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7-2-3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嘉苓,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15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杰,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北区11-4-4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董立杰,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桂荣,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刚,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金文辉,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文静,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沈显刚,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桂军,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49-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华路268号。

法定代理人:池铁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池铁吉,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慧等14人指控被告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铁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龙刑立字第2号刑事裁定。宣判后自诉人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慧等14人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自诉人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慧等14人指控被告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铁吉犯合同诈骗罪过程中程序违法,故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立字第2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卉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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