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999号
罪犯石德文,曾用名石磊,绰号石三,辽宁省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德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德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石德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德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