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太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3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993号

罪犯郝太阳,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26日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太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满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1996年5月8日投入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罪犯郝太阳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太阳因患双侧肺结核、淋巴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胸水、支气管扩张、Ⅲ度营养不良,于2002年7月29日经批准被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该犯从2007年11月21日始脱离监管,下落不明,2012年10月13日被收监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郝太阳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郝太阳暂予监外执行脱离监管的期间,即2007年11月21日至2012年10月12日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该犯应继续执行的刑期1年5个月25天,刑满释放日期为2014年4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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