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郑荣辉,江西省临川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06年9月15日作(2006)朝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于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荣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郑荣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荣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