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3号
罪犯季贵祥,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 24日作出(1998)延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贵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287.9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月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季贵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7月24 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季贵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贵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季贵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贵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