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3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6号

罪犯李勇,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8日作出(1999)梨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脱逃罪,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梅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残刑5年7个月13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5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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