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1号
罪犯郭志君,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通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志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74.32元。于2005年4月1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郭志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郭志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郭志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志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