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49号
罪犯张强,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9日作出 (1999)四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1999)吉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7月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张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0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张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1月14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12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