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51号
罪犯郑明东,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4日作出(2002)延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38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7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郑明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1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明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郑明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