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3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9号

罪犯李铁(曾用名李强),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李铁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李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铁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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