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40号
罪犯李勋赞,曾用名李勋灿,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勋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勋赞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勋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勋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