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青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3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5号

罪犯金青松,黑龙江省汤原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青松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金青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青松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金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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