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7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卫峰,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吸食毒品、损毁财物,于2011年1月11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4年3月3日释放; 2014年11月27日因伙同他人吸毒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卫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卫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安卫峰吸毒后,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与丙十七路交汇处,将一台车号为×××的宇通大客车的雨刷器等损坏。后驾驶现代轿车在九台路上多次撞击巡逻警车,将警车撞坏。在驾车逃至亚泰大街八中门前时遇堵车,又故意撞击前后车辆,致使白某某驾驶的×××号车、韩某某驾驶的×××号车和朱某某驾驶的车损坏。后弃车逃跑,被民警及群众抓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卫峰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白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出警经过,人口数据查询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宽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安卫峰吸毒后驾车连续撞击警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致多车撞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卫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安卫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安卫峰吸毒后,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与丙十七路交汇处,将一台车号为×××的宇通大客车的雨刷器等损坏。后驾驶现代轿车在九台路上多次撞击巡逻警车,将警车撞坏。在驾车逃至亚泰大街长春市第八中学门前时遇堵车,又故意撞击前后车辆,致使白某某损驾驶的×××号车、韩某某驾驶的×××号车和朱某某驾驶的车损坏。后弃车逃跑,被民警及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安卫峰系被抓获。

2、出警经过,证实2015年9月2日20时02分宽城分局兴业派出所夜巡2061警区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派警:在九台北路和丙十七路交汇处有人在砸车,2061警车民警马振宇、绪钢、栾泳锋、李学斌、协警王东清、刘玉立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在九台路的东侧,丙十七路的南侧的马路边上有一名男子,大约30-40岁之间,手持尖刀,在马路边上挥舞,边挥舞边咒骂,2061警车刚要停车,该男子上了一辆停在九台路东侧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迅速逃跑,2061警车紧紧追赶,该男子发现后,调转车头朝2061警车撞过来,并撞在驾驶员一侧的车门上,撞后该男子又掉转车头继续追撞2061警区警车的尾部多次,之后将手持的一把尖刀向车内民警甩去,民警马振宇鸣枪示警后,该男子驾车沿亚泰大街快速路疯狂逃窜,2061警区民警及时联系市局夜巡办及宽城分局夜巡办请求加派警力进行围追堵截,经过追捕该车逃至长春市八中附近驾车将三辆私家车撞坏,弃车逃至八中北侧的居民区中,2061警区民警与增援警力在居民区分组进行搜索追捕,经过反复搜捕后在一小区内,2061警区民警绪钢、栾泳锋发现嫌疑人后将其抓获。

3、人口数据查询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嫌疑人安卫峰达到责任年龄且有前科。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安卫峰因在宽城区丙十七路与九台路交汇处吸毒砸车闹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5、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安卫峰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

6、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安卫峰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于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安卫峰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8、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9月3日对被告人安卫峰进行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9、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被告人安卫峰吸毒成瘾。

10、照片,证实被告人安卫峰在案发现场使用的菜刀和水果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2日20时许我和朋友在九台北路与丙十七路交汇处附近,看到一名男子正挥舞着一把刀砍向停在路边的大客车,持续大概一两分钟,具体砍几下没记清楚。我看到情况后打110报警了。后来这男子驾驶车牌尾号为959的黑色现代轿车走了,过了大概4、5分钟,该男子又开车回来了,接着挥舞着菜刀砸停在路边的大客车,正在砸的过程中,有一辆警用面包车到现场,男子看到警车后,驾车冲向警车,警车还没来得及停稳,就开始躲避现代轿车,现代轿车追着警车撞。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9月2日20时我驾驶车牌号为×××的出租车载客由北向南行驶到九台北路卓扬中华城工地门口,看见一辆黑色现代轿车(×××)正在撞一辆巡逻面包警车,这辆轿车一直撵着警车撞击,警车在马路上一直转圈躲避这辆车,两辆车在马路上来回转了好几圈,后来轿车驾驶员手里拿着把刀撇向警车,然后就顺着富城路往东跑。后来我送完客回到撞车的地点,发现现代轿车驾驶员撇的刀在马路上,就捡回来交给了派出所。

3、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7点半我开出租车××× 从九台路由北向南开到宽府路路口等红灯时看到一台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从九台路由南向北开到宽府路奔我停车的反方向过来了,伊兰特一直往北开50多米掉头往南开,当时宽府路上有一台巡逻警车看到后就开过路口要查这辆伊兰特,伊兰特从警车后面开到警车旁边撞巡逻警车,警车为了避让伊兰特,两辆车就一直在路上划圈,伊兰特把巡逻警车撞了后就从宽府路由西向东开,当时看到伊兰特的司机拿一把刀向巡逻警车上的警察比划。接着开车从宽府路开到亚泰大街高架桥由北向南开,当时警车在追伊兰特,我就超过警车跟着,一直追到亚泰大街八中门口,看到前面堵车,伊兰特想跑就撞到前面的比亚迪S6,接着倒车撞我的车,往前开几米后又倒车把后面的奔腾B50车撞了,伊兰特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往胡同里跑,过了一会,他拿着一把锹把回来使劲敲路边的电线杆,我和警察把伊兰特司机抓到兴业街派出所了。

4、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开着比亚迪S6从亚泰大街由北向南到八中门口时前面堵车,我的车就停在八中门口,这时我感觉我的车被后面的车撞了一下,紧接着又被撞了好几下,我看到一辆黑色车撞完我车后又倒车向后开撞到后面的出租车,我准备下车时看见这辆车又往前开了,就没敢下车,这辆车往前开几米后又往后倒车,我看到这辆车倒车把后门的另一辆小轿车给撞了,接着司机从车上下来,跑进胡同,后门追来一台巡逻警车,过一会黑色车司机手里拿着锹把回来敲马路边的电线杆,我和警察就把黑色车司机抓住了。

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开着奔腾B50从亚泰大街由北向南开到亚泰大街八中门口时前面堵车,我的车就停在八中门口,这时停在我前面的出租车突然往我左后方倒车,出租车倒车到我左后方向,前面的一辆伊兰特车也往后倒车将我的车前脸撞了,然后伊兰特又往前开了几米后停下了,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要跑,我准备下车抓那个男的,后面有人说注意他身上有刀,我再回头发现撞我车的那个司机已经跑进胡同没人影了,接着后面追过来一台巡逻警车,过了一会,撞我车的司机手里拿着锹把回来敲马路边上电线杆,我和警察就把黑色车司机抓住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于2015年9月2日晚上6点多把我家大客车(×××)停在我家附近的九台路和丙十七路交汇处的九台路以北100米处,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发现大客车左边雨刷器被掰掉了,左右两边的雨刷器被掰了,右边上下两个倒车镜的玻璃被砸碎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安卫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我开着×××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在宽城区九台路与丙十七路交汇处吸食了1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吸完后产生幻觉,我下车将一个大客车的倒车镜和雨刷器等给掰坏了,掰完后我开车沿着九台路往北走,刚开一段看见一辆警车从我后面开过来,警车从我身旁开过后我就开车撵上警车,开车撞警车。我撞警车好几下,看见有个警察把枪拿出来了,开没开枪不知道,我就随手拿起车上的一把水果尖刀朝着警车扔过去,刀没砸到警车,之后我开车跑,警察开车在后门追我。我开车从亚泰大街快速路往南跑,在南关区八中附近快速路下桥口遇到堵车,我就开车先撞的前边的一台车,之后又往后倒车,倒车时又撞的后边的车,具体撞了几辆我也不知道。我撞别人车时速度不快,力度不大,估计不会撞伤车里的人,而且快速路上没有行人,不会撞到其他人,但是车肯定都撞坏了,包括警车也撞坏了,但具体撞啥样我没看清楚。

四、鉴定意见

长国价15200390号、15200392号、150005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长价认刑字第15109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280元;×××车辆损失为650元;×××车辆损失为2946元;×××车辆损失为167元; 2061警用面包车车损鉴定价格为3430元。

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安卫峰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卫峰吸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车连续撞击警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致多车撞坏,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公众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卫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卫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安卫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卫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张慧茹

人民陪审员  毛 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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