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简化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经群众举报,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决)在销售所饲喂的42头“瘦肉精”育肥牛时,被磐石市公安局烟筒山派出所、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查处。期间,陈某甲为解除被查封(扣押)的“瘦肉精”育肥牛,交给其亲属被告人陈某某1万元好处费,让其疏通关系免予查处。后陈某某找到查办此案的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冷某(已判决),向其说明此事,并给其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冷某收受好处费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下达前,于2011年12月29日办理了解除查封(扣押)“瘦肉精”育肥牛强制措施的手续,未做无害化处理,造成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份的育肥牛进入流通市场。其中,7头育肥牛体内的盐酸克伦特罗成份超标。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执法证、现场检查笔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通知、吉林市食安委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通知、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证人冷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侯某某、任某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其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国君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