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2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46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东媛,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0年向其所居住的东丰县沙河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站提供虚假证明,申请办理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截止至2014年,共骗取该奖励扶助资金8 400元人民币。案发后,田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存款明细表,申报表、评议表、调查表,户口本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马桂珍、郑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诈骗国家计划生育扶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牟晓英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