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邹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住公主岭杨大城子镇五星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中旬,家住长岭镇的孙某因怀疑自己得了外病(即招鬼了),便通过东岭的亲属张某甲到公主岭市被告人于某处看病。于谎称孙是招鬼了,需要请佛、破关、立堂子。孙某表示同意交1 700元钱买佛钱后,双方约定到张某甲家跳大神。孙某走后,于某找邹某当二神,被告人王某作打杂的,到张家通过跳大神为孙看病。事后,被告人于某共向孙某要破关费、压堂子、买菜刀、花布等用具费用5 100元。被告人共计骗取6 800元,邹某分得1 200元。几天后,孙某感觉病没好又找到于某,于返给孙2 500元钱。孙觉得不满意,认为自己被骗了便到东岭派出所报案。2015年11月24日,孙某与于某达成协议,于又返还了5 400元钱。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利用迷信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家住长岭镇的孙某因怀疑自己得了外病(即招鬼了),便通过东岭的亲属张某甲到公主岭市被告人于某处看病。于谎称孙是招鬼了,需要请佛、破关、立堂子。孙某表示同意交1 700元钱买佛钱后,双方约定到张某甲家跳大神。孙某走后,于某找到被告人邹某当二神,被告人王某作打杂的,到张家通过跳大神为孙看病。事后,被告人于某骗取孙某破关费、压堂子费用4 900元,孙某买菜刀、花布等用具费用200元。邹某分得1 200元。几天后,孙某感觉病没好又找到于某,于返给孙2 500元钱。孙觉得不满意,认为自己被骗了便到东岭派出所报案。2015年11月24日,孙某与于某达成协议,于又返还了5 400元钱。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于某的供述,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他老姨张某甲领孙某来到他佛店让他给孙某算卦,他让孙某把生辰八字写下来,假装给她掐算一下,说她身上占着五鬼,得破关、驱鬼、立堂子,让她供仙佛。孙某在他那买了六尊佛像、三尊神像,花了1 700元钱。当天去张某甲家给破关。他给王某和邹某打电话接他俩去张某甲跳大神、破关。他们到张某甲家后,让孙某准备两把新菜刀、一把剪子、五彩纸、白酒、香烟,他们开始跳神,邹某是二神负责打鼓,王某打杂,给他擦汗、拿纸,破关、立堂子后,他向孙某要5 000元钱,孙某给4 300元钱。跳神期间孙某压堂子花200元,别鼓压400元,邹某分得1 200元。过了两个月左右,孙某说病没好,想把立的堂子送回来,张某甲从中协商,他退给孙某2 500元钱。后来孙某到公安机关告他诈骗。2015年11月24日,他又给孙某7 900元钱作为补偿,取得了她的谅解。

2、被告人邹某供述,2015年8、9月份一天下午,于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个跳大神的活问他干不干,他说干,于某去接的他,车上还有一个人,他们一起去东岭管家屯,于某给一个女的破关、立堂子,他负责唱阴魂阵和往堂口红布上写一些人名,那女的往桌子上扔钱,他得了400元钱,在回家路上,于某给他800元钱。

3、被告人王某供述,2015年9月的一天,于某给他打电话说去东岭管家屯跳大神,让他去帮他和二神擦汗,递些东西,干点零活,于某接的他,他们又去前进乡接的二神。晚上5、6点钟,他们到于某二姨家给一个女的看病,于某跳大神,二神边敲鼓边唱,他给他们擦汗、递水,给二神递纸,于某和二神往红布写子,那个女的往桌子和鼓上扔钱,他多少没注意。一个多小时,他们就跳完了,回来路上于某说向那个女的要4 300元钱,他没得到钱。

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15年8月,她头疼,寻思自己可能招鬼了,她给她舅妈张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事,张某甲说她外甥于某会看外病,8月17日,她和张某甲打车去公主岭于某家,于某说她招鬼了,得破关,还得供佛,她相信了,在于某佛店买9样东西,花1 700元钱,于某说去张某甲家跳大神,破关,她同意了。当晚,于某领二个人来张某甲家跳大神,跳了一个小时左右,她压堂子花1 900元钱,走时又给拿4 300元钱。过了几天,她头疼没好,就把供的东西送回于某家,于某返给她2 500元钱,她感觉上当受骗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5、证人张某乙证实,他和孙某是夫妻关系,她媳妇头疼不好就通过舅妈张某甲找于某跳大神,于某骗他们7 900元钱,后来于某给返2 500元钱。

6、证人张某甲证实,2015年8、9月份,她丈夫宋某甲的外甥女孙某打电话说晚上睡不着觉,头疼,让她联系能看外病的人,她把孙领到她外甥于某那,孙在于某那买了些佛像,花了1 700元钱,当天下午,于某领两个人到她家跳大神,期间孙某往碗里扔几百元钱,完事后,于某向孙某要5 000元钱,孙某给了4 300元钱。过了一个多月,孙某说病犯了,把供的神送回去,于某返给她2 500元钱。

7、证人宋某甲证实,孙某是他外甥女,他媳妇张某甲领孙某去于某那看病,买佛像花了1 700元钱,后来于某领两人到他家跳大神,走时,孙某给拿4 300元钱,期间压堂子花了几百元钱。

8、证人宋某乙证实,于某来她家给孙某跳大神,于某向孙某要4 300元钱,她妈张某甲向卢某借3 000元,向她借1 300元,后来,孙某把钱都还了。

9、证人卢某证实,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她舅妈张某甲向她借3 000元钱,她送钱时,看见有人跳神给孙某看病,过几天,张某甲就把钱还她了。

10、证人宋某丙证实,张某甲外甥于某给她女儿孙某跳大神看病,看完后,孙某给了4 300元钱,另外她看见孙某往堂子上压钱了,因为孙某头疼病没治好,于某返回2 500元钱。

11、证人史某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2015年8月中旬,他拉孙某去公主岭客运站附近一个叫“小峰神算”地方看病,孙某在那买了8、9个佛像,花了1 000多元钱,下午,小峰带几个人到孙某亲戚家跳大神,跳完后,孙某问他有没有钱,他说没钱,后来她亲戚凑钱给大仙了,他们开车回长岭了。

12、赔偿及谅解协议书,于某赔偿孙某7 900元,孙某对其谅解。

13、破案经过,2015年12月2日,于某、邹某、王某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

14、户籍证明,于某1984年2月18日出生,邹某1991年6月29日出生,王某1976年12月1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王某利用迷信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积极返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 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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