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龙与杜某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育民乡永安村大二号屯南面路上打仗,被告人王小龙纠集刘迪等人,杜某某纠集姚某某等人,双方见面后,王小龙持刀与杜某某、姚某某互相殴斗,杜某某用木棒将王小龙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小龙系轻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小龙纠集多人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小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当时没有拿刀。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龙与杜某某(已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育民乡永安村大二号屯南面路上打仗,被告人王小龙纠集刘迪等人,杜某某纠集姚某某等人,双方见面后,王小龙持刀与杜某某、姚某某互相殴斗,杜某某用木棒将王小龙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小龙系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5日接到王小龙报案,并于同年10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10月7日19时许,杜某某因琐事与王小龙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地点后进行打仗,王小龙纠集刘迪、刘猛与杜某某等人见面后,杜某某用木棒将王小龙打伤。2015年12月7日晚上8时许,土桥派出所民警在榆树市医院将王小龙抓获。

3.调解书证实,杜某某赔偿王小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

4.刑事判决书证实,杜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户籍证明证实,王小龙于1993年9月24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不习练法轮功。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证言,我原先的对象叫王蕊,后来我俩不处了,她和王小龙好了,王小龙原先的对象叫薛某某,她不知王小龙处以后就和我处对象了,因为王蕊,王小龙约我在南梁道口打的仗。那是2013年10月7日那天中午,我在我们家地里干活,王蕊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后来她换了个电话号我就接了,之后我俩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互相骂了几句我就把电话挂了。下午我回家就听说好几个人开地趴子上我家找我来的,意思可能是要打我,没找到我,就骂杂来的,其中就有王蕊。我就开我的比亚迪车先找的姜兆伟,让他和我出去找王蕊,我说怕打起来,让他和我去,后来我又打电话找的王某甲,让他开他的夏利车我我出去一趟。之后我开车找到姚某某,让他和我出去找王蕊,怕打起来,他就同意了。我开车和王某甲会和后,我们开车找的薛某某,让他和我去找王蕊,当时还有薛某某的妹妹汪某某。薛某某上了我的车,汪某某上了王某甲的车,我们就开车去了大二号了,上车后我就给王蕊打电话,她不接,我就让薛某某给王蕊打电话,电话通了以后我就让王蕊出来,王蕊说不出来,电话就挂了。我们看王蕊不出来我们就准备回去了,后来薛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她说她是王小龙的妹妹,我就接了,她就问我在什么地方呢,我说我在大二号呢,王小龙的妹妹说出去甩个点去。这个时候又一个男的把电话接过去,他说他是王小龙,问我是不是杜某某,我说是,我就问他啥意思,他问我啥意思,我俩就在电话里吵吵,互相骂起来了,他就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在大二号呢,他就说你等着,我就说你来呗,我等着你。然后我就在大二号南梁道口等着,我告诉这几个人说一会可能打起来,王某甲和姜兆伟知道我找他们就是帮我的,他们就都同意和我等。过了一会,就来了一辆车,在我们车前边停下了,下来三个人,两男一女,我和姚某某就下车了,对方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刀,当时不知道是谁,后来知道是王小龙,我就在道边捡一个木头棒子,拿刀的问我谁是杜某某,我说我是,他说你就是杜某某啊,我俩就到一起了,他拿刀扎我,我拿棒子打他,和王小龙一起下车的另两个男的就在一边站着,王小龙没扎着,我一棒子打他脑袋上了,他还扎我,这个时候姚某某上来了,王小龙就奔姚某某去了,姚某某就踹王小龙,他们就撕巴倒了,姚某某就踹他,我上去又打了王小龙几棒子,打身上了, 这个时候王某甲他们都到跟前了,王小龙说要报警,我就不打了,后来王小龙就报警了,我跟前上派出所了。因为王蕊白天带人上我家来找我来的,意思要打我,我找姚某某、姜兆伟、王某甲他们几个就是跟我去找王蕊,怕打起来,让他们帮着我。我们没准备工具。王小龙、我、姚某某我们三个动手了,别人没参与。在电话里王小龙就问我啥意思,我问他啥意思,还让我等着,我就说我等着他,他妹妹还说甩个点,意思就是打仗,我也不能怕他们,我们就约定在大二号南梁道口见面。姚某某、王某甲、姜兆伟也知道在南梁道口打仗的事,我和他们说,王小龙来了就有可能打起来。我赔偿王小龙各种经济损失三万元。

2.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刚吃完晚饭,杜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出去一趟,我就问干啥,他说他找他原先的对象有点事,我说我不去了,他说有可能打仗,让我跟着去,到杜某某家后,杜某某和我说他原来的对象又处个对象,那个男的总上他家来骂杂来,这个男的还给他打电话,他俩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他要去和那个男的唠唠,有可能要打仗,让我跟着去帮他,我们一个屯的,我就同意了。杜某某说还找别人了,一个车坐不下,他说找姜兆伟了,让我去接姜兆伟,我就接的姜兆伟,然后我和杜雨在屯前会和,之后又上我车一个小女孩,我不知道叫什么名。然后我就开车跟着杜雨往大二号走,到了大二号南梁道口,杜某某把车停下了,我也停车了,我和姜兆伟下车上杜某某车跟前,问杜某某咋回事,当时看见杜某某车上还有姚某某,还有一个小女孩,杜某某就说他对象一会来,我说不来我就回家了,杜某某不让我俩走,说一会可能打起来,人都别走。这样我和姜兆伟又回我车了。到车上后姜兆伟说,现在打仗就得花钱,咱俩再等一会,那边不来了就回去。过了一会,就来了一个黑色夏利车,距离我们车有20多米的地方就停下了,先下车个男的,就往我们这边走,当时天黑也没看清这人啥样,杜某某和姚某某就下车了,他们三个就到一起了,然后就吵吵起来了,接着我和姜兆伟也下车了,这时杜某某和姚某某,还有对方那个小子他们三个就打起来了,我和姜兆伟一看打起来了,就往过去,这时对方车上也下来两个人,一个女孩,一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也都往他个三个打仗的地方去,这时有车灯晃着,我看那个小子是王小龙,他拿个一尺多长的刀要砍姚某某,杜某某手里拿个木头棒子就打王小龙脑袋上几下子,我就到跟前了,王小龙蹲地上了,说他要报警,杜某某就不打了,我到跟前就扶着王小龙,我就说要报警就报吧,后来王小龙报警了,我们一起等到警察来,我和姜兆伟就回家了。

杜某某开始说有可能打仗,我俩看真打起来了,就下车去帮他,可是到跟前看是王小龙,我认识,我就没帮着打,姜兆伟也没帮着打。我不知道杜某某打人的棒子哪来的。

3. 证人薛某某证言,2013年10月7日中午12点多,王蕊(王小龙对象)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永安小学校门口,然后我和汪某某就去了,到那看见王蕊、王小龙、刘迪都在学校门口呢,王蕊对我说给杜某某打电话,杜某某不接,王蕊就让我给杜某某打电话,我给杜某某打电话也没接,王蕊就接着给杜某某打电话,打通之后王蕊就和杜某某骂起来了,撂下电话后杜某某给我打电话,王蕊从我手把电话抢下去又和杜某某骂起来,王小龙、刘迪都说要去杜某某家找杜某某,王小龙、刘迪、王蕊就坐车走了,我和汪某某就回我家了。当天晚上六点左右,杜某某打电话,说在我家门口呢,让我出来。我就出来看见我家门口有两台车,杜某某就让我上车,我就上了杜某某的车,这时汪某某也出来了,杜某某让汪某某上了另一辆车,上车后杜某某说上大二号找王蕊。杜某某还和我说少和王蕊等人来往。到了大二号往南梁去的道旁,杜某某给王蕊打了两次电话也没接,杜某某让我打,我打通后给杜某某了,杜某某让王蕊出来,王蕊说出不来,就把电话挂了。我们就打算回家,过了有十多分钟,王小龙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大二号呢,王小龙问杜某某在哪,我说在这呢,王小龙让把电话给杜某某,我在车外把电话给杜某某了,他俩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又过有二十多分钟杜某某说来了,杜某某先下的车,同车的两个男的也下车了,这时汪某某过来上我坐的这辆车里了。我俩就都坐后面了,外面发生什么事也不知道,过多长时间不知道,杜某某自已过来开车门子上车,我抬头发现在车灯照的光下王小龙头部出血了,我后来问杜某某谁打的,杜某某说是他打的。之后杜某某、汪某某和我坐在这辆车里,一直等到派出所民警来,我们就都被带到了派出所。、

4.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我看见王小龙下车了,没看见王小龙拿东西,我坐的车上的两个男的也下车了,手里是否拿东西我没注意。也下车了,怕他们打仗我就跑薛某某的车上去了,我俩就趴在车后座上了,等我抬头看的时候王小龙捂着头,我同车的两个男的往我原来坐的车那里走,杜某某和另一个男的往我和薛某某坐的车上走,等杜某某上车后,薛某某说杜某某你没咋地吧,杜某某说没咋地,说王小龙拿刀奔他朋友去了,他朋友滑倒了,怕王小龙扎到他,就用棒子把王小龙打了。又说王小龙报警了,我们开车走出一段,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们都来派出所了。

5. 证人姚某某证言,2013年10月7日18时30分,我、杜某某、姜兆伟、王福明还有两个女孩,我们一共六个人开两台车去南梁,杜某某接其中一个女孩时我才知道王小龙也要去。到南梁后等了一会,不一会王小龙他们三四个人开车来了,王小龙和一个年轻女孩还有一个男的一起下车,我和杜某某也下车了,杜雨在道边上捡个棒子。我看见王小龙左手拎着一把刀,能有三四十公分长,刀背带锯齿。王小龙对着我俩说谁叫杜某某,杜某某说我是。王小龙亮刀就扎杜某某,杜某某就用棒子打王小龙,他俩就打起来了,王暴晓龙扎几下没有扎到,杜某某用棒子打在王小龙脑袋上和身上几下了,把王小龙脑袋打出血了,我就上前拉仗,王小龙就拿刀奔我来了,扎了我两下没扎到我,我绊了一跤倒地了,王小龙所以抱着我腿用刀还要扎我,我用脚一踹把他踹一边去了,杜某某又上前给了王小龙两棒子,我起来就跑了,后来他俩也住手不打了,王小龙就报警了。

6. 证人王某乙证言,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6点多,我在育民乡街里等活,我就看见王小龙,还有一个小子和一个丫头,着急忙慌的上我车了,就说上大二号,上车王小龙就让我快点开,也没说啥事,往大二号走的时候,就听王小龙他们说话,意思是要去大二号打仗,因为一个叫王蕊的丫头,具体什么事我也没听明白,就听见说不要揍谁,后来到了大二号屯子,王晓龙不知给谁打电话,然后就让我出屯子,上南梁道上,到了南梁道上,看见有两台车,王小龙就让停车,我停车之后,王小龙就自已上车了,我还说你可别打仗啊,他也没理我,后边坐的人没下车,王小龙下车后,对面车上就下来人了,我也没听见他们说啥,看见有个小子拿个棒子,个子不高,我也不认识,王小龙就过去了,手里拿什么东西没有我也没看清,后来我就看见拿棒子的那小子就去打王小龙,这时对面来个大车,大灯晃的我看不清了,我也没敢下车,后来大车过去了,我就看见王小龙跟前一帮人,都是男的,没看见谁动手,我看见王小龙捂着脑袋,估计是被打了,我车上的人也下车了,但是没动手,听他们说是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我就跟着上派出所了。

在车上听说他们因为一个叫王蕊的女孩,还说要揍谁,应该是要打仗去。

(三)被告人王小龙供述(2P7-10、11-13、14-15、16-19、20-23、24-27、28-29、30-31、1P12-13),王蕊原先和一个叫杜某某的小子对象,后来分手了,王蕊和我是朋友。2013年10月7日那天中午,王蕊、我、我表妹刘迪、刘迪对象刘猛我们在育民乡永安小学附近,王蕊打电话找杜某某,杜某某没接,后来王蕊就找薛某某和汪某某来了,我们在永安小学附近见的面,王蕊让薛某某给杜某某打电话,也没接,后来王蕊给杜某某打通了,在电话里他俩就骂起来了,然后王蕊、刘迪我们就说去找杜某某去,我们四个就坐我的车去杜某某屯子去找杜某某去了,是王蕊和刘迪提出去打杜某某去,我和刘猛就跟着去了,薛某某和汪某某就回家了,到了莲山村杜某某家没找到杜某某,我们就回去了。到了晚上6点多,我就接个电话,电话里的人说他是杜某某,他就问我是谁,我说我是王小龙,他就问我啥意思,我说你啥意思,他就骂我,我也骂他,电话里我俩吵吵起来了,我问他在哪,他说他在大二号呢,我就说你别走,你等着我。杜某某在电话里说行。然后我就找我表妹刘迪、刘猛,我和他俩说我和杜某某吵吵起来了,说在大二号见面,估计要打仗,让他俩和我去,他俩就同意了。然后我们三个在育民街里买了二把镐把,然后坐王某乙的车去的,镐把是刘猛拿着,他坐车后边了,我们就上大二号屯了,到大二号屯子里找杜某某,没找到,我就给杜某某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呢,他说他在南梁呢,并问我是不是一辆黑色的车,我说是,他说看见我了,让我上南梁,我们就开车过去了,到南梁的路上,看见有两台车,我就下车了,也没拿工具,我就谁叫杜某某,对方就过来两个小子,一个个子小,一个个子高的也没说啥,上来就用棒子打我,其中个子小的那小子一棒子就打我脑袋上了,我现在知道他叫杜某某,接着上来好几个打我,把我打躺地上了,这个时候我听见有个小子说别打了,这是王小龙,这帮人就不打了,然后一个小子把我扶起来了,我就说要报警,这帮人说你报警吧,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我就上医院了。

当天白天是王蕊和刘迪说要揍杜某某去,我就跟着去了,但是没找到杜某某。后来是杜某某给我打的电话 ,我俩就骂起来了,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大二号,我就说你等着我。我意思是他要打仗我也不能怕他,我就去找他,他要打就和他打。我找到刘迪和刘猛,我说去找杜某某去,可能要打仗,他们就同意了,我们三个就去街里买的镐把。我怕打起来吃亏,是为了防身用的。我根本没拿刀子。就我自已下车了,刚下车就被杜某某打了,后来刘迪和刘猛才下的车,他俩没参与打仗。开始是杜某某用棒子打我,接着一个大个也用棒子打我,我就被打倒了,然后上来几个人用脚踢我。以前笔录我没说清楚,不是杜某某一个人打我,是他和另外几个小子打的我。

(四)鉴定意见

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单页)证实,王小龙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1.王小龙系头部外伤,后枕部帽状腱膜下血肿。2.系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小龙对证人杜某某、王某甲、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辩解称打仗时没有拿刀。

针对被告人王小龙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被告人王小龙关于其打仗时没有拿刀的辩解。

经查,事发时被告人王小龙持刀的事实,有证人杜某某、王某甲、汪某某、姚某某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王小龙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龙与他人产生矛盾后,纠集多人持械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小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小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