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人,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绪东,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德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鞠洪军、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19日,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为解决修路资金将原来承包给村民(包括上述被告人人在内)的本村西屯甸子地进行续包(原承包期至2013年末),并于2005年7月27日下发通知单,告知原承包户同意续包的于8月10日前到村委会交承包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村里可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或续签给修路方顶修路款。 2006年8月6日,徐家屯村村委会与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徐家屯村甸子地转让合同书》,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做为公路顶付款转让给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价格为21万元,期限为14年(从2014年至2027年)。2007年7月2日,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将此60垧甸子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徐家屯村村民鞠洪军,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鞠洪军又先后将其中的五十余垧地转包给他人耕种。
2014年4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鞠洪军及其他从鞠洪军手中转包土地的人春耕时,先后多次遭到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等人(其他人均已判刑)的阻拦。在阻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等村民多次阻拦致鞠洪军等人的地投入肥料后,无法进行耕种。经鉴定鞠洪军等人所投入肥料、雇佣人工、车辆及土地承包费用等价值83 2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绪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9日,长岭县太平山镇旭家屯村委会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为解决修路资金将原来承包给村民(包括上述被告人人在内)的本村西屯甸子地进行续包(原承包期至2013年末),并于2005年7月27日下发通知单,告知原承包户同意续包的于8月10日前到村委会交承包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村里可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或续签给修路方顶修路款。 2006年8月6日,徐家屯村村委会与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徐家屯村甸子地转让合同书》,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做为公路修路款转让给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价格为21万元,期限为14年(从2014年至2027年)。2007年7月2日,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将此60垧甸子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徐家屯村村民鞠洪军,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鞠洪军又先后将其中的五十余垧地转包给他人耕种。
2014年4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鞠洪军及其他从鞠洪军手中转包土地的人春耕时,先后多次遭到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等人(其他人均已判刑)的阻拦,致使鞠洪军等人的地投入肥料后,无法进行耕种。经鉴定鞠洪军等人所投入肥料、雇佣人工、车辆及土地承包费用等价值64 643元。被告人郑绪东于2015年7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渤海派出所抓获。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4年春天种地时,他和他们屯子的高树和、郑绪东、郑兴全、朱洪成、朱洪印、刘春松等10多个人抢种鞠洪军承包的土地,还在鞠洪军种地的时候进行阻拦。他一共阻拦了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4月份的时候,李某乙把鞠洪军挠伤,他把四轮车停在地里阻拦鞠洪军种地。第二次也是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村民们到鞠洪军承包的地里,阻拦鞠洪军种地,鞠洪军种地的四轮车被朱洪成开的四轮车撞坏了。
2、被告人郑绪东的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朱洪成给他打电话说鞠洪军在地里打垄,他就骑摩托车到地里。他和朱洪成、高树和、李某甲等10多人与鞠洪军吵了起来,不让鞠洪军打垄,鞠洪军没打成垄,大伙就散了。过了几天后,他听说鞠洪军又去地里打垄,他就开着四轮车拉着刘春松去地里。地里就有不少人了,他就把四轮车停在鞠洪军的地里,阻拦鞠洪军打垄。之后,他下四轮车跟村民们一起阻拦鞠洪军打垄。村民们就和鞠洪军打了起来,派出所的警察都制止不了,后来,公安局去了不少警察才制止住。
3、被害人鞠洪军陈述,他是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新立屯农民。2005年他们村和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修路合同。由于村里资金短缺,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做为公路的预付款(21万元)顶给盛达公司,期限为14年(2014年至2027年)。2007年2月,盛达公司将60垧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他支付给盛达公司21万元。2014年以前这60垧甸子地由村里承包给徐家屯的村民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2014年春耕时原承包户多次阻拦他种地。2014年4月11日9时许,他去种地,朱洪成开四轮车到地里将其种地的四轮车撞坏。郑兴成也将四轮车停在地里阻拦他种地,还有不少妇女手里拿着洋叉阻拦他种地。刘春松拿着洋叉领一群妇女追打王国军,并喊要整死王国军。4月16日他又到地里种地,郑绪东先开四轮车到地里,把四轮车停在地里,朱洪成拿着洋叉躺在四轮车前不让种地。不少妇女手里拿着洋叉和铁锹,在地头骂他。后来,李某甲、郑兴成、石长岭也开四轮车停在他家南头地里,阻拦他种地。
4、证人刘春松证实, 2003年他在村上承包了1.5垧地,承包期限是10年,2013年年底到期,他认为到期之后还应该他继续承包。2014年春耕时他认为鞠洪军的合同不合理,所以两次阻拦鞠洪军种地。2014年4月16日上午,他看见鞠洪军找的四轮车往地里去,就知道鞠洪军又要种地,他就到地里去阻拦鞠洪军种地。在地里他看见朱万龙、朱洪印、高树和、郑兴成、李某乙、李某甲、郑绪东等10多个人都在地里。还有几辆四轮车阻拦鞠洪军种地,鞠洪军当天又没种上地。
5、证人朱洪成证实,他是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新立屯农民。他们屯共有60垧号外地。2003年他在村上承包了5亩,承包期限是10年,2013年12月份到期。在他们承包该地的第二年这60垧地又被鞠洪军承包,这地他们一直种到承包期结束。2014年春耕时他们认为鞠洪军的合同不合理,所以阻拦鞠洪军种地。2014年4月11日他在地里打垄时看见鞠洪军在地里扬肥,他就开四轮车过去阻拦,他开车进去之后想把车横在地里阻止鞠洪军扬肥,因四轮车刹车不好使,与鞠洪军的四轮车撞到一起,撞上后他和鞠洪军的弟弟鞠洪奇吵吵了几句。他们屯子的高树和、郑兴成、吕洪芹、刘春松等人都来到地里,并和鞠洪军等人发生争吵。刘春松要打鞠洪军的小舅子王国军,王国军跑了。
6、证人高树和证实,他是徐家屯村新立屯的农民。2005年村里因为修路用村上的60垧机动地顶长春市盛达公司的修路款,之后盛达公司又将地承包给鞠洪军,鞠洪军又将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他认为他们原来的承包户有优先承包权,鞠洪军的做法不合理,所以一直上访。2014年4月11日他看见鞠洪军在有争议的地里扬肥,他就开四轮车过去。到地之后看见朱洪成的四轮车和鞠洪奇的四轮车撞到一起,郑兴成和他妻子、朱洪成的母亲、妻子、朱洪印、刘春松、李某甲、郑洪良也在地里。
7、证人吕洪芹证实, 2014年4月11日,她在家听说有人在趟他儿子朱洪成以前承包的地,她手里拿着洋叉到地时看见朱洪成、郑洪良、郑兴全、郑兴成、朱洪印、王桂华、王玉敏、李长岭的妻子及母亲、李某甲、石长伍和妻子、郑绪东、朱万来、高树和、刘春松、刘福忱、石长岭等人,这些人手里都拿着洋叉,阻止鞠洪军种地。
8、证人王玉敏证实, 2003年她家在村上承包了5亩地,2013年到期后没有续包。她们认为鞠洪军承包村上地的手续不合法,所以多次阻拦鞠洪军种地。2014年4月11日,她拿着洋叉和朱洪成、郑兴全、朱万龙、高树和、朱洪印、刘春松、李某甲、郑绪东等十几人一起到地里阻拦鞠洪军种地。当天朱洪成开的四轮车将鞠洪军的四轮车撞坏,她们拿着洋叉在地里站着,不让鞠洪军等人种地。4月16日,鞠洪军又来种地,她与朱洪成、郑兴全、朱万龙、高树和、朱洪印、刘春松、李某甲、郑绪东等十几人又去阻拦,拿着洋叉坐在地里不让鞠洪军种地。她们去阻拦鞠洪军种地是十几户村民一起商量的,不管鞠洪军种谁的地她们都去阻拦。
9、证人张亚杰证实, 2014年4月11日,她拿着洋叉与朱洪成、郑兴全、朱万龙、高树和、朱洪印、刘春松、郑绪东、李某甲等十几人一起到地里阻拦鞠洪军种地。当天朱洪成开的四轮车将鞠洪军的四轮车撞坏,她们拿着洋叉在地里站着,不让鞠洪军等人种地。4月16日,鞠洪军又来种地,她与朱洪成、郑兴全、朱万龙、高树和、朱洪印、刘春松、李某甲、郑绪东等十几人又去地里阻拦,她们拿着洋叉坐在地里不让鞠洪军种地。她们去阻拦鞠洪军种地是十几户村民一起商量的,不管鞠洪军种谁的地她们都去阻拦。
10、证人王国军证实,鞠洪军是他姐夫。2014年4月11日,他在帮着鞠洪军种地时,不少村民前去阻拦,朱洪成开四轮车将他们种地的四轮车撞坏,还威胁鞠洪奇说再种地就打死鞠洪奇。当时朱洪成还威胁他说王家就一个小子,要整死他。他看见有很多人都拿着洋叉冲上来,他下车就跑了。
11、证人李某己证实, 2014年4月16日他和郑兴成、郑绪东、李某甲一起开四轮车挡在鞠洪军的地头,不让鞠洪军种地。当时还有李某甲的妻子、刘翠梅、李长岭的妻子、刘春松及妻子、王玉敏、李某乙、高树和及妻子、朱万龙、朱洪成的妻子、朱洪印都在场。
12、证人鞠洪奇证实, 2014年4月16日,李某甲、郑绪东、张亚杰、朱洪成、刘春松等10多个人参与阻拦鞠洪军种地,当时都有录像。
13、证人鞠万春证实,他是徐家屯村的治保主任。2014年4月11日上午他配合太平山派出所民警在新立屯取证。大约10时许,民警接到村民鞠洪军报案,称有村民阻拦鞠洪军种地。他和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地北头聚集很多村民,有朱洪印、朱洪成、郑兴成及妻子、李某甲、高树和及妻子、郑洪良、郑兴全及妻子、吕洪芹、刘春松、刘福臣、朱万龙等20多人,妇女拿着洋叉。到地后看见鞠洪军种地的四轮车被撞坏,朱洪成的四轮车也撞坏。
14、证人李某戊证实, 2005年村上通过广播和发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村民发包土地的事,告诉村民如果不买就将地发包给修路公司。村上发包土地的钱用于村上修路。他在鞠洪军手里承包了1垧地,但这地他没种上。
15、证人孔祥会证实,2004年至2012年他任徐家屯村支部书记。2005年村上发包甸子地时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是他主持的,王井达做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卖地,并本人签的字。他们是先开会,后签字,同意的签字,不同意的不签字。当时因修路没钱才把村上的60垧地发包给长春盛达公司。修路时鞠洪军也参与修路,之后鞠洪军从修路公司那把地买回去的。村上之前和盛达公司签了合同。
16、证人王井达证实,他现任徐家屯支部书记。2006年8月6日鞠洪军承包了村上的60垧开荒地,期限是2014年至2027年。村上在发包该地时让社主任将通知单发到各家各户。这60垧地是村上修路顶给长春盛达公司,之后鞠洪军从盛达公司买的。村上和盛达公司有合同,和鞠洪军没有合同。村上卖地修路时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都同意并且签了字。当时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有27人,签字的有24人。卖的是开荒地不是承包地。
17、证人许维国证实,2005年他是徐家屯村的会计。2005年村上发包开荒地时向各家各户发了通知单,并且还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共24人参加,24人都表示同意,并签了字。村上是将土地承包给了盛达公司做为修路资金,与盛达公司签了合同。鞠洪军的地是从盛达公司买的。
18、证人马洪江、陶树林证实,他们当时都是徐家屯村的社主任,并且是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发包土地给盛达公司时他们参加了村民代表大会,都同意并签的字。会议是孔祥会主持的,王井达做的记录。在发包开荒地时用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的各村民。村上是因为修路资金不足才把地承包给盛达公司。之后盛达公司又把地卖给鞠洪军。
19、证人鞠万余证实, 2000年至2006年他担任徐家屯村村长。2005年村上因修路资金不足将村上60垧开荒地承包给修路的长春盛达公司,并于2006年8月6日签的合同。当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孔祥会主持的,王井达做的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发包土地,并签的字。村上发包土地时通知了徐家屯的村民。鞠洪军怎么获得该地的经营权他不清楚。
20、证人马洪福、王春国证实,他们都是徐家屯村的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因修路资金不足将村上60垧开荒地承包给修路的公司,并签了合同,期限是2014年至2027年。鞠洪军参与了修路,修路公司又将地卖给鞠洪军。当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孔祥会主持的,王井达做的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发包土地,并签的字。
21、证人张云有、孙康泉、鞠万良、王景轩、冉凤武证实,他们都是徐家屯村的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他们都参加了,同意卖地修路,并且都签了字。当时村上是否发通知书通知各户记不清了。
22、证人安胜证实,他是庆福公屯的队长。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的事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共有20多位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当时村上是否发通知单不记得了。村上卖的是开荒地,不是承包地。
23、证人郑兴桔证实,他是社长。2005年村上因发包开荒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他屯的代表是他通知的。村民代表都同意卖地修路,都签了字。
24、证人王景坤证实,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记不清了,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签的字。他同意村上卖地修路。村上卖地是否发通知单也不记得了。
25、证人李某丁证实,村上卖地修路的事他不同意,当时是先签字,后开会。村上卖地没有发通知单。
26、太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朱洪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证实,太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接待朱洪成等人上访情况的说明。
27、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山派出所关于鞠洪军开荒地经营权和耕种被阻挠的情况说明。
28、太平山镇第九届村民代表名单。
39、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
30、徐家屯村第九届村民代表名单。
31、太平山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出售、出租、发包、转让申请表。
32、徐家屯村号外地统计表。
33、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签字名单证实,2005年7月29日徐家屯村召开村民会议,并有24名群众代表签名。
34、徐家屯村甸子地转让合同书证实,2006年8月6日徐家屯村将60垧甸子地转让给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35、土地转让协议证实,2007年7月2日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将徐家屯村甸子地60垧转让给鞠洪军。
36、通知单证实,2005年7月27日,村委会向村民下发的续包土地通知书内容。
37、土地转包协议书证实,2014年4月22日,鞠洪军将3垧土地承包给王成。
38、收据9枚证实,鞠洪军卖地收款情况。
39、办案说明三份证实,(1)证人房立武拒绝作证。(2)本案涉及的村民代表张云福无法联系、李某丙患有脑血栓,语言不清、鞠万军在新疆生活,无联系方式,于长春因病去世。(3)太平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由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进行整理出现技术问题导致数据丢失。卷中的光碟为鞠洪军现场录制。
40、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1)太平山镇徐家屯9.5垧耕地2014年当年承包费用鉴定价格为66 500元、太平山镇种地每天6人共计5天的人工费用鉴定价格为4 500元、太平山镇种地3台车共计5天的车工费用鉴定价格为4 050元、禾芯力牌双缓双控复合肥2吨鉴定价格为8 200元。
41、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绪东于2015年7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71年9月6日;被告人郑绪东出生于1984年12月26日。
43、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无前科劣迹。
44、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朱洪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高树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李某乙、郑兴全、朱万龙、朱洪印、郑兴成、吕洪芹、王玉敏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亚杰、刘春松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45、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驳回上诉,维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寻衅滋事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伙同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郑绪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郑绪东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李某甲、郑绪东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无再犯罪危险,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郑绪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