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长岭县联通公司工人,住长岭县联通家属楼。2014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岭支行职工兰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岭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普卡),卡号:6228100020225315,王某甲用此卡先后透支24 811元,透支到期后,兰某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王某甲一直未还款,截止2015年5月25日,透支款已经逾期30期。现透支款利息为2 951.03元,滞纳金和套现手续费为5 198.80元,本息加费用合计为33 653.83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本息加费用款全部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岭支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岭支行职工兰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岭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普卡),卡号:6228100020225315,王某甲用此卡先后透支24 811元,透支到期后,兰某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王某甲一直未还款,截止2015年5月25日,透支款已经逾期30期。现透支款利息为2 951.03元,滞纳金和套现手续费为5 198.80元,本息加费用合计为33 653.83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本息加费用款全部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岭支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2年7月初,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他透支了24 811元钱,到期他没还。银行工作人员给他打几次电话催收还款,因为他在联通公司上班,在长岭县邮政储蓄银行长岭县支行开资,以为透支不还以后银行会扣他工资,所以没还钱,他在长岭县联通公司不怎么上班,后来留给银行的电话就不用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联系不上他了。他得知公安局对他透支信用卡立案侦查后就知道是诈骗行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他把本金、利息及费用都还了,一共还了3.3万多元钱。2015年7月13日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

2、证人兰某证实,2012年7月初,王某甲到她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她负责办理的,该卡透支额度是25 000元。后来市行在网上告诉王某甲信用卡透支已经逾期,要求马上催收。她看透支24 811元。她多次联系王某甲还款,但王某甲一直没还款。她和她单位王某乙、郭某去单位找他几次都没找到人,后来手机停机了。

3、贷款手续。

4、催收通知、通讯记录。

5、交易明细。

6、移交申请。

7、汇款收据,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3 654元。

8、破案经过,2015年7月13日,王某甲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对信用卡透支事实供认不讳。

9、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0、说明,因王某甲偿还欠款本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不在追究王某甲任何责任。

11、户籍证明,王某甲1983年7月7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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