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关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家新,男,1994年4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高新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巍,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剑宇,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金龙,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月,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野,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慧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金鸽,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吉林市高新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建峰,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思文,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3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超,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3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秋阳,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四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2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3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小添,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帅,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山小区1号楼2单元6楼35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2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新、刘巍、孙剑宇、关金龙、杨野、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张秋阳、袁帅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新及其辩护人张彦霞、被告人刘巍及其辩护人赵建玲、被告人孙剑宇及其辩护人王志学、被告人关金龙及其辩护人王月、被告人杨野及其辩护人张慧英、被告人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被告人张秋阳及其辩护人裴小添、被告人袁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巍与女友温蕙齐的前男友被告人刘家新于2013年11月25日晚因发信息一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当日晚21时30分在本市世纪广场见面打仗。刘巍(持镐把)

纠集王建峰(持镐把)、张秋阳、袁帅、纪鹏飞(在逃),被告人刘家新(持镐把)、孙剑宇(持刀),及孙剑宇纠集关金龙(持刀)、杨野(持镐把)、张金鸽(持刀)、张超、李思文(现场临时持刀)、郎力东(在逃)、闾思呈(在逃)、吴俊鹏(在逃)等十余人持镐把、刀等器械,双方于当晚21时30分许,在世纪广场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多人被打伤。经鉴定,纪鹏飞腰、背部外伤,构成轻伤;张秋阳面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刘家新、刘巍、孙剑宇、关金龙、杨野、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张秋阳、袁帅供述和辩解;证人温蕙齐、纪鹏飞证言;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搜查笔录3份;照片4张;扣押物品清单;短信照片;情况说明4份;户籍证明11份;抓捕经过4份;受案登记表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刘家新、刘巍、孙剑宇、关金龙、杨野、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张秋阳、袁帅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家新、刘巍、孙剑宇、关金龙、杨野、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张秋阳、袁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各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刘家新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被告人刘家新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3、对被告人刘家新从轻处罚更有利于其改造。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刘巍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巍与其他被告人在15日晚发生斗殴。之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刘巍无前科系初犯,此次犯罪属于临时起意,带有偶发性,因为女朋友与刘家新发生口角。3、被告人刘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巍对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另其刚满18周岁,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刘巍判处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孙剑宇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发生的根源是被告人刘家新和刘巍二人,也是该二人相约打仗,被告人孙剑宇并没有主动打仗的故意。2、孙剑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孙剑宇是在对方有人追他并打伤他左肩后才动手,他是被动的一方。无前科劣迹,表现良好。请法院给予从轻处罚,依法应适用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关金龙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金龙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2、关金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关金龙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综上,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关金龙减轻处罚,依法应适用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其向法庭提交被告人关金龙所在的大口钦村委会证明、龙潭区大口钦派出所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关金龙无前科劣迹,表现良好。

被告人杨野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野对其参与的聚众斗殴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2、在聚众斗殴中并未实际参加斗殴,属于积极分子(从犯),应酌情减轻处罚。3、杨野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无前科劣迹,表现良好。请法院给予从轻处罚,依法应适用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张秋阳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秋阳主观恶意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2、张秋阳有自首情节。3、张秋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4、张秋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张秋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巍与女友温蕙齐的前男友被告人刘家新于2013年11月25日晚因发信息一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当日晚21时30分在本市世纪广场见面打仗。刘巍(持镐把)

纠集王建峰(持镐把)、张秋阳、袁帅、纪鹏飞(在逃),被告人刘家新(持镐把)、孙剑宇(持刀),及孙剑宇纠集关金龙(持刀)、杨野(持镐把)、张金鸽(持刀)、张超、李思文(现场临时持刀)、郎力东(在逃)、闾思呈(在逃)、吴俊鹏(在逃)等十余人持镐把、刀等器械,双方于当晚21时30分许,在世纪广场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多人被打伤。经鉴定,纪鹏飞腰、背部外伤,构成轻伤;张秋阳面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巍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巍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21时左右,我与温蕙齐在北京路一个叫阳光网城的网吧内打游戏。这时,温蕙齐的手机接到了一个来电,我就把电话接了起来,在电话里,我听到了一个男子的声音,这个男子就说要找温蕙齐,我就挺横着问对方你是谁,对方的那个男子就骂我一句,我也骂这个男子,接着,这个男子就问我在哪呢,要来找我唠唠。我说我在世纪广场这边呢,这个男子就说你等着,我去找你去,我说那你就来吧,放下电话以后,温蕙齐就回来了,我就对温蕙齐说要与一个男子打仗的事。我问温蕙齐,温蕙齐就说是刘家新。我就对纪鹏飞说了我要去世纪广场打仗的事。纪鹏飞说那行我和你去,接着,我就打电话给张秋阳,在电话里,我就对张秋阳说了要去世纪广场打仗的事。张秋阳说,那你就过来找我吧,放下电话以后我就与纪鹏飞一起到松北二区的一个楼道里拿了两个镐把。然后,我就与纪鹏飞,温蕙齐一起打车到张秋阳所在的相约音乐会馆接到张秋阳,之后我们四个就打车一起来到了世纪广场。这时,我就看到在新玛特方向过来了有十五六个人,这些人手里有的拿着镐把,有的拿着刀之类的东西,其中有一个人问我们谁是温蕙齐的对象,我说我是,其中有二个人就冲着我来了,而且后边还有一个人,前两个人上来以后,同时用镐把抡我,因为当时我往后退,脚一滑,我就倒在地上了,我就用我手里的镐把挡着,第一个人就用镐把打在我右手腕部了,我就跑了。

2、被告人刘家新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我给我前女友温蕙齐发短信,意思是我妈想她了,我妈让我带温蕙齐回家这样的话。温蕙齐回了我信息,她跟我说现在她跟我没有什么关系了这样的话。当天晚上8点多钟,温蕙齐给我发了一条信息,信息内容意思是“我是温蕙齐男朋友,你以后别联系温蕙齐”。我看到这句话就挺生气的,我就给温蕙齐打电话,一个男的(应该是温蕙齐的男朋友)接的,我在电话中骂他了,他也在电话中骂我了,孙剑宇当时在我旁边,他听见我俩互相骂,他也骂温蕙齐男朋友了,我在电话中就问对方在哪呢,我去找他跟他见面“唠唠”。那个男的就说:“那晚上9点半在世纪广场见”。我说行,谁不去谁是孙子。挂完电话以后,我跟孙剑宇说让他帮我找人,他问我去打架值不值,我说找人过去看看吧。孙剑宇给他朋友打电话说:“我女朋友被人撬了,撬我女朋友的人要找我打架”。我们到了亚东集团寝室后,出来五六个人,手里没有拿东西,有两三个人上了孙剑宇的出租车,有三个人上了我的出租车,后来孙剑宇他们的出租车停在了一个小区,我看到孙剑宇出租车内的两个人就往小区走,一会他俩出来了,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短头发的男的往怀里抱着三四根镐把,他上了出租车之后,我们就往世纪广场方向走,车到了世纪广场对面的新玛特附近,我看到有两台出租车停在我们附近,我见到每个出租车里坐有三四个人,我问孙剑宇,对方到哪了,孙剑宇说得等一会。一个穿黑色衣服男的就给了我一个镐把,我就接过来了。我、孙剑宇还有孙剑宇的三四个朋友就往世纪广场方向走,我手里拿了一个镐把走在最前面,孙剑宇手里不知道从哪拿了两个啤酒瓶子,孙剑宇的两个朋友手里也拿了镐把。我们穿过吉林大街到的是世纪广场,在世纪广场东侧农业银行ATM提款机附近碰到了温蕙齐还有五个男的,我看到对方能有三个人手里拿了镐把,我问对方谁是温蕙齐对象,其中一个穿绿色衣服,跟我差不多高的一个男的说他是,然后我就用我手里的镐把抡了他一下,把他打坐下了,他也用镐把回抡了一下,旁边的一个人就用手里的镐把来打我,我躲了一下,没有打到我,当时打得挺混乱,我感觉有人打我脸了,然后我看到刘巍和跟他一起来的一个人就往吉林大桥方向跑,我就开始追他们,我追了他们一段距离之后,我就往世纪广场南边走,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在地上坐着,他是跟刘巍一起来的,我就用我手里的镐把打了这个男的后背两下,然后我听见一个人喊我“别打了,赶紧走吧”。孙剑宇说打仗的时候对方有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被打倒了,有人上去用脚踹这个白色衣服的男的,有人用镐把打那个白色衣服男的了,孙剑宇的一个朋友用刀划了这个男的几下,孙剑宇就也用刀划了这个男的了。

3、被告人孙剑宇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上7点多,我和刘家新在我家玩电脑,刘家新的手机就收到一条短信,短信是刘家新的前女友温蕙齐的男朋友发来的,刘家新就和对方骂起来了,我当时非常生气拿过来电话也骂了对方几句,之后我就听到刘家新和对方说约定地点要打架,问对方在哪里什么时间。挂断电话后,刘家新对我说要打架,对方约定21点30分在世纪广场。我问他去不去,他说必须去,不去就多没面子,我问他这仗值不值得打,刘家新说值得打。刘家新就让我找人帮他打架,因为他来吉林才半年多朋友少,我就用电话联系的人,找几个人过来帮我们打架。我拎了两个雪花干啤的啤酒瓶子和刘家新下楼分别打了一台出租车,到亚东集团院内宿舍楼接关金龙找的人。关金龙领了六个人已经在亚东集团门口等我们,我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没下车,关金龙和杨野还有老四(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上了我打的出租车,我回头发现关金龙怀里露出一个刀把,应该是军刺。杨野问我有“东西”吗,我说带啤酒瓶子了,他说跟我走我有镐把。张金鸽和另外两个人(我都不认识)上了刘家新打的出租车。我打的出租车在前面刘家新打的车跟在后面,到了新玛特门口,郎力东已经带一个人到了,问我对方人到哪了,我说得一会。我们就回到新玛特门口。张超领来的人也到了。刘家新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来了。我们就分两伙人过去,刘家新领我和关金龙带来的人跑步过去的,张超和郎力东一伙人打出租车过的。当时刘家新跑在最前面手里拎着镐把,关金龙紧跟在刘家新后面,张金鸽跟在关金龙后面,之后就是我,我们这一伙人先到的世纪广场东侧农业银行提款机旁边,打车的一伙人也随后就到了,我看到对方有五个男的一个女的,三个男的手里都拿着镐把,有两个人没拿东西。刘家新拿着镐把走在前面,问谁是温蕙齐对象,一个男的说他是,刘家新上去就用镐把抡对方,打得对方打坐在地上了,对方的几个男的就动手打我们,双方就打到一起了,对方有一个男的来追我,并且用镐把抡我,我没躲开打到我右肩上了,我随手就把左手里的啤酒瓶子撇向对方,右手的啤酒瓶子也在打斗中掉了,对方看我们人多就都跑了。我们打车在世纪广场工商银行附近追上那个人,我下车追上去从后面踹了对方后背一脚,把对方踹倒了,对方趴在路边的花坛上,我就用匕首划了对方后腰两刀。郎力东和他领来的人用脚踢那个白色衣服男子了。张金鸽用刀砍白色衣服男子的背部了。

4、被告人关金龙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8点多,孙剑宇往我手机打电话,我接电话时杨野和张金鸽在场,孙剑宇在电话中说:“我对象让人撬了,并跟我甩点打仗,你找点人跟我过去,我一会打车接你去。”我就说行。我放下电话就对杨野和张金鸽说了,我就说孙剑宇对象让人撬了,过去帮孙剑宇打仗你们去不,杨野和张金鸽回答说去。我就去旁边的213和214寝室找闾思呈和吴俊鹏,李敬东知道我们打仗,他也要去。在214寝室我找到的闾思呈,在213寝室找的吴俊鹏。问他们孙剑宇对象让人撬了,有人要和孙剑宇甩点打仗,你们去不去,闾思呈和吴俊鹏都说去。我就把我柜里面放着的藏刀给吴俊鹏了。到长光小区后,我和杨野去拿的镐把,拿出3根镐把放在后面刘家新打的出租车后座了,我们随后去的江南新玛特看到郎力东和一个人。我们坐车又回到新玛特,看见孙剑宇找的另一伙人也来了大约是五六个人,不一会刘家新给孙剑宇来电话说对方来了,来了五六个人那个女的也在,刘家新就坐出租车回来了分的镐把,我拿了一根镐把,我把我身上的刀给张金鸽了,刘家新拿了镐把,另外一个谁拿了,我记不住了,我们都去世纪广场了。我找的杨野、张金鸽、闾思呈、吴俊鹏,李敬东自己要去的。分完镐把,我、刘家新、孙剑宇、李敬东还有谁我记不住了,大约六个人先过去的,刘家新是第一个,我是第二个,后面是谁我就记不住了,刘家新问谁是某某女的对象,这时对方有一个穿黑衣服的个头不高和刘家新差不多的一个男的说我是,怎么的,刘家新就动手了,上前就一镐把,打肩膀了,给打倒了,镐把也脱手了掉地上了,这时对方三个人也拿镐把奔刘家新打来,我拿镐把帮刘家新挡了一下,我就和这两个人对打起来,互相抡镐把,都是镐把打到对方镐把没打到身上。这时我看见对方有个人拿镐把追孙剑宇,我就又帮挡了一下,我就后背挨了一镐把,这时我们的人都上来了,对方就跑了,打散了。我看见张金鸽用刀砍了对方一刀砍到后背了,看见穿白衣服的那个人倒地了,我上去给他两脚。然后刘家新上前用镐把打的这个倒地穿白衣服的人,打了好几下,打在后背或者脑袋了。

5、被告人杨野供述与辩解:关金龙跟我说帮孙剑宇打仗,我就跟着去了。我去找的吴俊鹏,吴俊鹏就跟我一起去了,我给张跃打电话取镐把,我和关金龙拿的三根镐把,我自己拿了一把刀,打仗的过程中,我追了一个向吉林大街跑的人,但没追上。

6、被告人张金鸽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上8点多,关金龙说有人跟孙剑宇甩点打仗,关金龙让我穿上衣服一起去。我就和李敬东上车,在去世纪广场的路上有人给了我一把刀。我和孙剑宇、李敬东、主事的人、刘家新一起去了的世纪广场。我看到对方有六七个人(具体几个人我记不清了),其中有一个女的。对方有两三个人拿着镐把,刘家新上前问对方谁是那女的对象,对方有个穿绿色衣服的人说我是,刘家新就撇镐把打对方,穿绿色衣服的人就拿镐把打他,关金龙就用镐把挡了一下,对方有一个穿黑衣服的拿镐把打关金龙一下,关金龙就回手还了一镐把,这时对方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奔我过来了,要揪我脖领子,我就把他推开了,穿白色衣服的人过来抱我的腰把我别倒,我就用胳膊肘打他后背,我还用刀拍了他两下。他就掐我腋下部位,接着我们这方有个人过来砍了穿白色衣服的肩膀一刀,穿白色衣服的人把我按地上了。我们这方过来越来越多的人,对方就都跑了,这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往南边跑,我们这边的人有去追的,穿白色衣服的被我们一辆车堵住了。我和关金龙一起走到穿白色衣服的人那里,打他的人都散了,穿白色衣服的人趴在地上,他背部的衣服都被划坏了、背部出血了,我上去拿刀划了他屁股一下,关金龙拿镐把打了他一下。

7、被告人王建峰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上9点多,我正在吉林市轻型车厂上班,刘巍给我打电话,他说有人要打他,他让我跟他去一趟。然后我就给我朋友袁帅打电话,我让袁帅跟我去一趟,袁帅同意了。我跟袁帅打了一个车,刘巍、刘巍女朋友、纪鹏飞、张秋阳打了一个车,我们打车到了新玛特附近,刘巍不让他女朋友去,刘巍、我、张秋阳、纪鹏飞、袁帅就去了世纪广场,过了一会刘巍女朋友也打车过来了。我们就在世纪广场东侧站着,过了一会,我们对面就过来五六个男的,有拿镐把的,有拿刀的,他们过来之后,其中一个男的问谁是某某某,刘巍说他是,然后对方的那个男的用镐把开始打刘巍,把刘巍打倒了,还有人用镐把打刘巍,我就用镐把挡着,我就用镐把抡了两下。纪鹏飞和张秋阳跟对方的人用拳头打在了一起,袁帅往对方的人中冲去,我看到对方又有十来个人奔我们过来,我就拽着刘巍跑,跑的过程中,我就把镐把往对方身上撇。对方有七八个人追我俩,我俩跑了一会,没有人追了。

8、被告人李思文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9点多吧,我朋友大宇(孙剑宇)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有点事,让我找几个人去世纪广场一趟,当时我觉得可能会打仗,我跟大宇(孙剑宇)是朋友,我就给我朋友小博打电话,跟他说我朋友遇到点事情,让他跟我去世纪广场一趟,他同意了。大宇(孙剑宇)给我打电话,跟我说让我去柴草市接小超(张超),我就让小博自己打车去世纪广场,我打车去柴草市接小超(张超)。我打车时没钱,我带上我家店里的员工杨明一起打车走的,让他给我付打车钱。我打车接到张超后一起去了世纪广场对面的新玛特附近。我跟小超(张超)到了江南新玛特附近后,我看到大宇(孙剑宇)了,还有挺多人,我看大宇(孙剑宇)找了这么多人来,我想肯定得打仗。我把杨明支走了,让他找个地方等我。当时挺冷的,我知道我朋友郭富强平时总在新玛特附近的一个网吧上网,我就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呢,他说他在那个网吧,我就去那个网吧取暖了,还有几个人跟着我去。我俩见面之后,我跟他说我过来帮朋友来看看,取了一会暖之后,我们这边的人就从网吧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跟郭富强说,你好好上网吧,你别出来了。郭富强也没有出来。然后我就看到我们的人有几个人走着去了世纪广场,有人打了出租车,我就跟着上车了,车上是谁我不认识,等我们的出租车到了世纪广场,我下车之后,看到我们的人已经把对方的人打散了,我看离我近的一个男的,我就要去打他,他就用他手里的镐把打了我一下,我一低头,看地上有一把刀,不知道是谁掉地上的,我就把刀捡起来,要打用镐把打我的那个人,我就开始追他,我没有注意,我追了几步追不上了。我也跟着往南跑,我看到有人把对方的那个男的踹倒了,然后就有几个人上去用脚踹,我看到小超(张超)也用脚踹那个男的了,并且我看到他拿了一把刀,用刀朝着那个被打倒的男的比划,划没划到那个男的我不清楚,我到那个男的跟前用脚踹了那个男的一脚,然有人说快走吧,我就跟小超(张超)打车走了。

9、被告人张超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上九点多我正在柴草市朋友家里吃饭,孙剑宇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去世纪广场打仗。他让李思文来接我。当时世纪广场和孙剑宇一起的有十多个人,我都不认识。等我们坐的车到世纪广场时,他们打仗的人都已经打散了。他们各打各的,都是我们的人追着对方的人打。我下车后看到我们的人有拿啤酒瓶子的、有拿镐把的,有拿刀的追着对方的人打。当时我看到我们这边有三个人往吉林大桥方向追对方的一个穿黑衣服、个不高、挺瘦的男的,我一看这边我们人少、我就也跟着追。我们没追上往回走的路上,把那个白色衣服的围住打,把他打倒了。

10、被告人张秋阳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上,刘巍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有人要打他,过了一会,刘巍就打车过来找我来了,我就跟他上出租车了,刘巍和刘巍朋友手里都拿了一个镐把。我们快要走到世纪广场的时候,刘巍的对象也过来了,我们就一起往前走,从我们对面过来四五个人,我看到他们有的手拿镐把,有的手拿啤酒瓶子,还有一个人手里拿刀,其中一个手拿镐把的男的,圆脸,短头发,他问谁是那个小姑娘的对象,刘巍说他是,然后对方这几个人就过来打刘巍,那个圆脸短头发的男的用镐把打了刘巍,我就用拳头打了这个圆圆脸的人一拳头,然后也有人过来打我,其中一个挺瘦挺矮长脸的男的就往我身上撇了一个啤酒瓶子,打在我的头上,当时就出血了,我发现从附近过来七八个人,我看他们人很多,我就赶紧跑,我往新玛特方向跑,有人用镐把打我的后背,后来我打了一个出租车到了中心医院。

11、被告人袁帅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25日晚上九十点钟,王建峰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有人欺负他,让我帮着他去打仗,我同意,他接上我之后,我俩打车去的北京路阳光网城,我跟王建峰到阳光网城之后,见到了王建峰的一个朋友(穿深绿色衣服),我听到王建峰朋友说,有人给他对象发信息,他跟对方的人约好在世纪广场打仗。当时我看到一起的还有一个穿白色外衣的男的,还有一个女的,应该是王建峰朋友的对象。我看到王建峰手里拿了一个镐把,王建峰朋友,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穿白色衣服的男的还有那个女的打了一辆车,我们打车到的新玛特北侧,从我们对面过来了七八个人,过来之后,对方的一个男的就问我们,谁是某某某(一个女孩的名字)对象,王建峰朋友,就是那个穿深绿色的男的就说他是,然后我就看到对方一个男的就用镐把打到了王建峰朋友了,然后我看到我们两方就互相打起来了,我往前上了半米,对方有三个人就过来打我,我看对方人多,我就开始跑,我跑的过程中,其中一个人抓着我的帽子,其中另外一个人用手打我头了,我就两手一起往后抡,打抓我帽子的那个人,打到他前胸部位,然后他就松手了,我就往前跑,结果不小心绊倒了,我就感觉有个人用脚踹我屁股一脚,我站起来之后,就往世纪大饭店方向跑,然后我就回家了。

12、证人温蕙齐证言:2013年11月25日下午,我前男友刘家新给我发信息说“我妈让我带你回家,她想你了,我说不带你回去了。”我问他“你跟我说这个是啥意思”然后他说晚上再说吧。晚上我跟男朋友刘巍在北京路附近散步,刘巍看我手机,发现了下午的短信,还有刘家新在QQ上跟我说的“想我了”,然后他就生气了。刘巍就用我的手机给刘家新打电话了,他们在电话中骂起来了,刘家新问刘巍在哪,出来唠唠,刘巍问刘家新什么意思,刘家新就说要打架,并问刘巍在什么地方,他来找刘巍,然后他就问我跟刘巍在哪,刘巍跟刘家新说晚上9点半到世纪广场,刘家新同意了。刘巍就跟纪鹏飞和“阳阳”打电话,告诉他俩有点事,让他俩过来。我跟刘巍就打车去接纪鹏飞和“阳阳”,我们在松北二区附近阳光网吧接的纪鹏飞,又在新物华接的“阳阳”,我坐在出租车内,没下车,刘巍去接的,从新物华接阳阳出来后,我看到刘巍手里拿了一个镐把。王建峰把另外一个镐把接过去了,我们六个人在世纪广场东侧,对方来了五六个人,刘家新问谁是温蕙齐对象,刘巍说我是,刘家新用镐把打了刘巍的头,刘巍也用镐把轮了一下,对方的人就过来打刘巍,当时就乱了。对方后面还跟着十多个人,手里有拿刀的,有拿镐把的。王建峰和刘巍就开始往吉林大桥方向跑。纪鹏飞受伤了,我把他送到医院了。

13、证人纪鹏飞证言:2013年11月25日晚上我下了班,刘巍给我打电话,刘巍跟我说他在电话里跟他对象的前男友吵吵起来了,他跟对方约好在世纪广场见面唠唠,我当时想我是他朋友,他找我了,我就他他去给他壮壮胆。刘巍去拿了两个镐把,然后我们就去了一个歌厅去接了刘巍的朋友,我们四个人就打车到世纪广场,在出租车上,刘巍跟我们说:“如果对方人多,咱们就跑,如果对方人少,跟咱们动手,咱们就跟他们动手”,我们打车打到世纪广场对面。我们正往世纪广场南面走,从马路对面过来了陆续过来十多个人,其中有四五个人先过来的,他们手里都拿了东西了,我看到有一个人拿啤酒瓶子,有两个人拿刀,剩下的人手里拿着镐把,最开始过来的那四五个人其中一个人问谁是某某某的对象,刘巍说他就是,然后对方那个人就用手里的镐把抡了刘巍的头部一下,然后对方就有好几个人过来打我,用木棍打我,打到我身上的肩膀、胳膊等处。我看他们人太多,我就开始跑,我往世纪广场南面跑,在跑的过程中,对方有几个人打了一台出租车追我,追上之后,我就被一个人用木棍打后背了,我就倒地上了,这几个人就开始打我后背。我当时就抱着头趴在地上,我感觉有人用木棍打我,还有人用刀砍我后背,打了一会,他们不打了,我往后面看了一下,有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刀冲我的左肩膀砍了一刀,然后他就走了。刘巍的对象就打车拉我去医院了。

14、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证实纪鹏飞腰背部轻伤,张春阳面部轻微伤。

15、搜查笔录3份:证实搜查到被告人使用的刀具。

16、照片4张、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关金龙、孙剑宇、杨野使用了凶器。

17、短信照片:证实了本案的斗殴事实。

18、情况说明4份:现场没有找到聚众斗殴的使用凶器,一些没有到案的人的查找情况。

19、户籍证明11份:证实本案11名被告人的自然信息,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20、抓捕经过:证实11名被告人除了刘巍以外都是被动到案。

21、受案登记表:证实刘巍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家新的辩护人关于刘家新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属于初犯,从轻处罚更有利于其改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刘家新系斗殴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巍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巍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刚满18周岁,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刘巍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刘巍自首的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刘巍系本案聚众斗殴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不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剑宇的辩护人关于孙剑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无前科劣迹,表现良好,依法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孙剑宇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并且在聚众斗殴中积极组织、纠集多名其他被告人参与斗殴,为斗殴准备凶器,相对于其他积极参与者所起的作用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不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秋阳的辩护人提出张秋阳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秋阳并非主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关金龙、杨野、张秋阳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自的被告人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上述被告都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属于积极参与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巍纠集王建峰、张秋阳、袁帅与被告人刘家新、孙剑宇,及孙剑宇纠集的关金龙、杨野、张金鸽、张超、李思文等十余人结伙聚众斗殴,且被告人刘巍、王建峰、刘家新、孙剑宇,关金龙、杨野、张金鸽、李思文系持械斗殴,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新、孙剑宇、关金龙、杨野、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张秋阳、袁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关金龙、杨野、张金鸽、王建峰、李思文、张超、张秋阳、袁帅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家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刘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孙剑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关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杨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金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建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李思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张秋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袁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东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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