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长岭县北市场道南好运来水果批发店内盗窃人民币160元;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长岭镇迎旭北街雅饰集成吊顶店内财神像前盗窃人民币100元;2015年12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北市场南门盈鹤来小商品批发店内欲行窃,因店主吕某及时返回未得逞;2015年12月4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长岭镇步行街北松花江桌椅店内盗窃人民币35元;随后,被告人张某又在附近的鼎盛水暖店内盗窃人民币465元。2015年12月4日,长岭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长岭县北市场道南好运来水果批发店内盗窃人民币160元;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长岭镇迎旭北街雅饰集成吊顶店内财神像前盗窃人民币100元。
2015年12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北市场南门盈鹤来小商品批发店内欲行窃,因店主吕某及时返回未得逞。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长岭镇步行街北松花江桌椅店内盗窃人民币35元;随后,被告人张某又在附近的鼎盛水暖店内盗窃人民币465元。当日,告人张某被长岭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盗窃五起,其中未遂一起,盗窃总价值760元,退还失主李某赃款4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长岭县北市场道南好运来水果批发店内财神像下面的柜子里盗窃两捆一元面值的新钱,其中有一捆钱拆捆了,一共是160元;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他把长岭镇迎旭北街雅饰集成吊顶店内财神像手上的一张面值一百元的现金揣兜里拿走。2015年12月4日7时30分许,他在北市场南门盈鹤来小商品批发店内发现屋里没人,就想偷点钱。他在一楼没有找到钱,就到二楼去找钱,在二楼也没找到钱。他就从二楼楼梯往一楼走时,有个中年男子进屋,问他干什么,他说买湖南香烟,中年男子说没有湖南香烟,他就走了。8时许,他就溜达到长岭镇步行街北松花江桌椅店,发现屋里没有人,他就在商店的电脑桌抽屉里翻出35元钱揣在兜里,顺便把电脑桌上的半包玉溪香烟也拿走。他走到马路的对面,发现“亨通桌椅”商店东侧的一家水暖商店里没有人,他就把吧台里椅子旁边放着一个黄色的女士拎包打开,把里面的黑色钱包揣进兜里。这时,他碰到吧台上的东西出声了,厕所里有个女的说:“谁呀”。他走到门口时,这个女的就从厕所里出来,他问这个女的是否有洗澡的喷头?这个女的说没有,他就往步行街那边走了。之后,他把钱包打开里面有465元钱,把黑色钱包就扔在地上了。
2、失主李某的陈述,她在长岭县步行街“亨通桌椅”旁边开鼎盛水暖店。2015年12月4日8时许,她去屋里的厕所,听见店里有声音,她就喊谁,并提裤子从厕所出来。看见一个男子在店门口,这个男子问她这个货那个货的,她说没有。然后,这个男子就走了。之后,她就发现在挎包里的钱包不见了,她就赶紧追了出去,但没有看见人影。钱包里丢了1 760元钱,她就报警了。
3、失主于某甲的陈述,他在长岭县迎旭北街开的雅饰集成吊顶商店。2015年11月25日,他看见店里财神爷像那以前放在那的一百元现金不见了。他就从监控录像看,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他离开商店不一会儿,15时8分许,商店就进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进屋后四处看,把他放在凳子上的皮衣服兜翻了,但没翻到什么。然后,就把财神爷像上的一百元钱给拿走了,他就报警了。
4、失主王某的陈述,他在长岭镇步行街北路口道北经营松花江桌椅商店。2015年12月4日8时20分许,他发现之前放在电脑桌上的半盒软包玉溪香烟不见了,他又打开电脑桌抽屉发现里面的30多元零钱也没了,他就报警了。
5、失主杜某的陈述,她在长岭镇北市场东门北侧经营好运来水果商店。她不知道她家商店二楼财神像下边的柜子里的两捆一元面值的人民币丢了,其中一捆拆过捆不到一百张,具体多少钱她不知道。是警察到她家商店告诉她,她才知道钱被盗了。
6、证人吕某的证言,他在长岭镇北市场南门东边经营盈鹤来小商品批发商店。2015年12月4日7时30分许,他在商店的门口整理货物,等他进商店屋里时,看见一个高个男孩从他家二楼楼梯往下走。他就问男孩干什么,男孩说买湖南产的天子香烟。他说没有这种香烟,男孩就走了。之后,他感觉这个男孩挺可疑的,就赶紧查看监控录像,又清点商店屋里的东西,没发现丢东西,就没有报警。
7、证人于某乙证实,他和张某住在金洲旅店305房间,2015年12月4日8时许,张某说出去一趟,让他在旅店等着他。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张某回到旅店说:“这把钱包鼓了,有钱了”。并拿出半盒玉溪牌的香烟给他抽。他问张某钱在哪弄的,张某说是在其三姑那拿的钱。之后,他俩去吃饭、洗澡、剪头。张某在维也纳音乐盛典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张某以前还在其三姑那拿回来两捆一元面值的新钱。
8、案发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9、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12月4日,长岭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依法扣押张某现金400元(面值100元4张),张某称在水暖店盗窃的钱。
10、返还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4日长岭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依法返还李某人民币400元。
11、长岭县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0月31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4年6月16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12、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97年5月4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盗窃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二起盗窃事实,属坦白,对这两起盗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失主杜某人民币160元,退赔失主于某甲人民币100元,退赔失主王某人民币35元,退赔失主李某人民币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 玥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