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51岁,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参加由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以上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6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密谋策划,借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名在哈尔滨市成立分公司。以济华公司三大实体产业基地为名,以股权2013年年底上市能翻26倍为诱惑,以每股2元价格发行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权。要求购股权者最低交纳5 000元至100万元购买股权,做为不同级别的入门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8个级层:普通会员、VIP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蓝钻会员、至尊会员、董事会员,以购买股权的多少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点,并承诺如果公司无法上市,退还购买股权的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四倍利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利益。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达28层,人员达117人,获取非法所得120 700元,案发后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人何某甲、白某某等人供述,出示了吉林市瑞隆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申请提现金额查询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销售公司股权为名,引诱他人购买股权成为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参加由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以上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6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密谋策划,借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名在哈尔滨市成立的分公司。以济华公司三大实体产业基地为名,以股权2013年年底上市能翻26倍为诱惑,以每股2元价格发行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权。要求购股权者最低交纳5 000元至100万元购买股权,做为不同级别的入门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8个级层:普通会员、VIP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蓝钻会员、至尊会员、董事会员,以购买股权的多少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点,并承诺如果公司无法上市,退还购买股权的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四倍利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利益。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达28层,人员达117人,获取非法所得120 700元,案发后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材料,载明2012年2月2日,有人电话举报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张某甲以出售股权名义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经审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张某甲、朱某某以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权的名义,以交纳每股2元的价格,最少购买2500股为标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此案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2日德惠市公安局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将刘某甲抓获,经讯问,刘某甲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载明刘某甲的自然情况。
3、蛟河市公安局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刘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犯白某某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情况。
5、公司申请提现金额查询,载明M02704刘某甲申请提现金额为120 700元。
6、蛟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刘某甲在济华公司期间曾化名“刘某乙”,济华公司其他团队领导人所称呼的“刘某乙”均系刘某甲。
7、吉林市瑞隆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载明刘某甲蓝钻会员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8层,发展下线会员117人,共申请提现120 700元,转入银行卡120 700元,与蛟河市公安局查明的违法所得120 700元相符。
8、同案人何某甲供述,证实2011年6月,其通过刘某丙介绍认识白某某,白某某的公司之前没有办公区,其与白某某、刘某丙研究发展人员入股后,白某某才租的办公区,挂牌为深圳济华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了传销活动又组建了行政部、市场部、教育部、财务部等部门。济华公司董事长是白某某,负责全部业务,副总裁其和刘某丙、崔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执行总裁是高某甲,李某甲。济华公司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高某甲和白某某确定开会时间、内容及与会人员。会议的内容大多是公司业绩情况,单数不多时高某甲、白某某鼓励下面的领导去发展团队,征求团队领导人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团队领导人会议的有其与刘某丙、唐某某、杜某某、梅某某、侍某某、刘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许某某、张某乙、李某丁、柯某甲、张某丙、王某甲、刘某丁等人是团队领导,他们团队投资者来济华公司考察时,团队领导人负责接待,如果考察的人要求与公司高层或老总谈时,由团队领导人与公司的高层及老总商定是否接待。济华公司对刚加入人员讲课,宣传济华公司前景,三大基地为实体,发行原始股权,一年上市翻番26倍。公司讲的三大基地为林口重质碳酸钙业,牡丹江玫瑰园生产基地,广东东莞红豆杉基地,白某某说这三大基地属于深圳公司。
9、同案人白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6月,其所有的林口县的重质碳酸钙矿山要买4台设备,缺少资金,其问刘某丙、何某甲是否能走网络的形式筹集资金,何某甲提出以出售济华公司原始股的形式走网络,发展人员购买济华公司的股权能筹集到资金,何某甲提出拿出奖金制度,让其出前期运作费用,其同意了。何某甲、刘某丙让其成立公司以公司做平台,他们做市场发展会员。何某甲拿出奖金制度说其至少可以拿到网络投资购买股权金额的30%-50%。何某甲和刘某丙负责布点和发展人,最上面的7个点归他俩支配先不向公司交钱,以后挣到奖金回填后补上。济华公司规定只有购买公司固定金额的股权才能成为会员,分别是5,000.00元购买2500股成为普通会员,10,000.00元购买5000股为Vip会员、30,000.00元购买15000股为银卡会员、50,000.00元购买25000股为金卡会员、100,000.00元购买50000股为钻卡会员、300,000.00元购买150000股为蓝钻会员、500000元购买250000股为至尊会员、1000000元购买500,000.00元股为董事会员级别。济华公司有资金管理后台,按照规定,想得到公司的返利和奖金,会员必须到网上申请提现,公司收到提现申请后,由高某乙审批同意再由他负责以网银转账的形式发放到申请提现会员报单申请的银行卡上。济华公司的奖金制度有全球业绩加权奖,推荐奖,碰对奖,自开始运作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投资购买济华公司股权总金额能有1000多万,共发展1000余人。做网络发展下线的人有何某甲、刘某丙、许某某、刘某甲、柯某乙、王某乙、蔡某某、李某戊、李某乙等人。他们对投资购买济华公司股权的人员承诺最迟在2013年底包装上市,如果上不了市,济华公司推回本金并支付银行4倍的利息。有的为了发展人员承诺投资购买的原始股增值能翻番26倍。
10、同案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丁)供述,供认2011年10月,其在济华公司考察时王某乙说董事长白某某有三大实体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已经托管,出售股权每股2元,2013年在加拿大多伦多上市,到时股权能翻26倍,又向其介绍市场运作模式、推广会员计划、奖金制度、加入济华公司的资格条件及层级规定,让其发展会员可以得到奖金,并带其与董事长白某某见面,后其同意并提出买股权同时也做市场。济华公司的董事长白某某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他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甲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上市运作,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甲还给公司的骨干人员、公司新来考察的人员组织到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上市的发展前景、规划等,何某甲、刘某丙是济华公司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李某戊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甲是专职讲师,讲公司介绍,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还负责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其与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甲、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丁(李某己)、王某丙、贾某某、柯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王某乙、王某甲(侯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都是市场总监,都各自发展自己的团队,是团队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接待、安排食宿同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什么要求,这些人支撑着公司的网络,是骨干人员。
11、同案人高某甲供述,供认经刘某丙和白某某介绍其于2011年11月,到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白某某聘任其为公司的执行总裁,双方商定每月给其公司业绩营业额的3%。白某某是济华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他还负责后台网络。何某甲、刘某丙和白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何某甲、刘某丙是济华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李某戊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甲、胡锦霞是专职讲师他俩讲公司三大实体,五个子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也对外宣传2013年底公司上市等内容。柯某甲负责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丁(真名李某己)、王某丙、柯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妹妹,真名刘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真名侯某某)、张某丙、赵某某、张某甲等人是市场总监,都有各自发展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同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什么要求,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
12、同案人许某某供述,供认其是济华公司的市场总监,也是其团队的领导人。白某某是网络最高领导,高某甲、何某甲、刘某丙对网络发展有决策权,重大事情的决策都是他们拿出来的,何某甲和刘某丙是公司副总还是他俩各自团队的最高领导,负责市场部,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三人是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的发起人。高某甲是执行总裁,负责包装上市,另外,他也负责市场和网络,公司召开会议,一般都是高某甲决定参加人员,会议上商讨事都是高某甲、何某甲、刘某丙三人研究决定,何某乙、张某戊、于某甲、唐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王某丙、张某丁、柯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刘某戊等人是各自团队领导人是市场总监,柯某甲还是济华公司的专职讲师,给来公司考察的人讲奖金制度,享受公司工资待遇,是团队领导人。
13、同案人柯某甲供述,供认刘某甲、侯某某、王某乙、刘某丁、赵某某、荆某某都是刘某丙那条网络线上做股权的人,也都是团队的领导人,他们发展下线人员,在济华公司负责接待,领着新人来公司考察,领着到财务交钱报单,并向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和公司情况等。
14、同案人刘某丁(曾用名刘某己)供述,供认其在济华公司是团队的领导人。白某某是济华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甲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甲还给公司的骨干人员、公司新来考察的人员等这些人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如何上市还有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何某甲、刘某丙是济华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最高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如何做大做强做好市场;李某戊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甲是专职讲师,讲公司介绍,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负责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甲、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丁(真名李某己)、王某丙、贾某某、柯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妹妹,真名刘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真名侯某某)、张某丁、赵某某、张某甲等人都是市场总监,都有各自发展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等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
15、同案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庚)供述,供认2011年6、7月,白某某说他在深圳的济华能源有限公司有实体让其帮他以融资的形式销售股票,筹集资金,其答应帮他运作此事。2011年7月,其把搞网络的何某甲约到哈尔滨与白某某见面,白某某提出他的林口重质碳酸钙矿山要买4台设备,缺资金,让帮他筹集资金,何某甲说要筹集资金必须像天津盈鑫公司一样以出售原始股权的形式发展人员购买济华公司股权才能筹集来资金,白某某同意后任命其与何某甲为济华公司的名义副总,公司不给开资,其二人负责发展人员投资购买济华公司的股权,从中挣到公司的奖金和返利,其与何某甲负责各自的团队,是各自团队的最高领导人。8月初,何某甲拿出奖金制度初稿,其三人命名为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白某某给其与何某甲7个合作的点,这些点不用向公司交钱做市场挣到奖金回填补上,补齐后出股权证,其与何某甲有一个100万的合作点会员编号是mbwb,2012年春节后被白某某收回,何某甲得到3个50万的点,其得到3个30万的回填点,其与何某甲商定分别发展下面的人,但这7个点挣到的奖金其与何某甲均分。其下面有m234311,m234446,其与高某乙合作的m202700以其丈夫徐某甲的名报的单,奖金其二人均分。其下线会员有100多人能有二、三十层,其中其直接推荐的有柯某甲、刘某甲、刘某辛、刘某壬、于某乙,其他人员都是其下线推荐和发展的。其这条线上团队领导有刘某甲、柯某甲、王某乙、张某丁、赵某某、刘某戊、王某甲、高某乙,除高某乙外他们还是公司聘的市场总监,在哈尔滨济华公司负责接待各自团队来公司考察投资的人员,由他们签字后经公司客服部审核到公司财务部报销吃住费用,公司召开团队领导人会议,商定网络事项他们都到会。2011年8月,其把柯某甲推荐到公司后,其给他要了一个30万四个十万块钱的回填点,同时他还是公司的专职讲师负责讲奖金制度,济华公司给他开工资,张某乙、李某庚、李某丁和许某某在公司大课上给来考察的人员讲奖金制度,他们讲济华公司能在2013年底上市,上市后投资购买原始股权能增值8倍,如果不上市由公司退回本金并支付银行4倍利息,再由公司组织给来考察的人上大课,由讲师讲济华公司的三大实体、发展前景和奖金制度,投资者认可后就可以买股权,并按公司要求交身份信息和返利银行卡号,并安放在网络中。
16、同案人王某乙供述,供认其是济华公司聘的市场总监,也是其团队的领导人。何某甲和刘某丙是济华公司的副总,负责做市场带团队,他俩各自带领一支团队,是各自团队的最高领导,唐某某是济华公司的副总。济华公司的总部在深圳,全称是深圳济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哈尔滨,地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63号,董事长是白某某,哈尔滨分公司下设教育部、市场部、财务部和办公室,高某甲任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包装上市,主管行政部。其这条线上有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柯某甲、张军、张某丁、赵某某、王某甲、高某乙,除高某乙外他们都是团队领导人,他们也是济华公司聘的市场总监,也都是各自团队的领导,在哈尔滨的济华公司负责接待各自团队来公司考察投资的人员,由他们签字后经公司的客服部审核,到公司财务部报销吃住费用,另外济华公司召开团队领导人会议,商定网络发展事项他们都到会。
17、同案人邱某某供述,供认其是济华公司会员,做济华公司股权还做市场。白某某是济华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甲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甲还给公司的骨干人员、公司新来考察的人员等这些人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何某甲、刘某丙还是济华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李某戊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甲是专职讲师,讲公司介绍,同时还做市场发展下线,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甲、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己(曾用名李某丁)、王某丙、贾某某、柯某甲、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王某乙、侯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张某丁、赵某某、张某甲,以上人员都是市场总监,都有各自发展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他们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
18、同案人李某戊供述,证实李某乙、李某丙、郭某甲都是济华公司团队的领导人、市场总监,负责开拓运营市场发展下线人员,他们说济华公司出售原始股,到2013年底上市,上市后每股翻26倍,还向其介绍公司三大实体,目的让其加入济华公司做他们的下线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济华公司执行总裁高某甲也向其介绍了济华公司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让其加入公司成为公司一员。白某某是济华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甲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甲给公司的骨干人员、来公司考察的人员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如何上市还有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何某甲、刘某丙还是济华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如何做大做强做好市场这块;柯某甲是专职讲师还做市场发展下线给团队讲奖金制度;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甲、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己(曾用名李某丁)、王某丙、贾某某、柯某甲、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王某乙、侯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张某丙、赵某某等人是市场总监,他们都发展各自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同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要求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他们支撑着整个公司网络是骨干人员。
19、同案人王某丙供述,供认济华公司董事长是白某某,执行总裁是高某甲,副总裁是刘某丙、何某甲和唐某某。在白某某启动的济华公司中,做股权的人有一定业绩,发展下线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才有资格当市场总监,白某某和高某甲以公司名义发市场总监证书。公司的市场总监有许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张某乙、李某己、郭某乙、柯某甲、王某甲(侯某某)、王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刘某乙(刘某甲)、梅某某、姓向的男子、邱某某。做市场总监的人主要负责发展人员,做市场开拓,在公司起组织领导作用。
20、同案人唐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12月,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63号济华公司考察时,许某某与何某甲向其介绍济华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已经托管了,出售股权每股2元,2013年底在加拿大多伦多上市,股权每股翻26倍,并向其讲市场运作模式、推广会员计划、加入济华公司会员的资格和条件、层级、奖金制度,让其做市场发展下线会员能挣奖金制度规定的钱,其与刘莉听柯某甲讲的大课后,每人购买了10,000.00元5000股权,成为公司会员,同时许某某给其二人每人一个30万元的回填点。济华公司的董事长是白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由白某某、何某甲、刘某丙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执行总裁高某甲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把公司的骨干人员、来公司考察的人员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如何上市还有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2012年12月28日,公司开大会,董事长白某某任命其与何某甲、刘某丙、李某戊为公司的副总裁,何某甲、刘某丙是济华做股权网络第一人,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李某戊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甲是专职讲师,还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其与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甲、杜某某、徐某乙、革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己(曾用名李某丁)、王某丙、贾某某、柯某甲、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王某乙、侯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张某丙、赵某某、张某甲大部分都是市场总监,都各自发展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同时公司的各项会议都参加,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什么要求,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其主要负责公司领导接待、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管理。这些人支撑整个公司网络,都是骨干人员。
2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供认2011年12月,其姐姐刘某丙让其到她所在的哈尔滨济华公司工作,她给其一个30万的空点m02704,并把她那只团队下线的会员都排到其空点里,其就能赚钱,下线越多其得的奖金也就越多。其共计获利12万元左右,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用于招待来公司参观的人,他们觉得好就会买股权成为公司会员,刘某丙把他们放在其下线,他们再发展下线也会在其网络里,这样其就能得到公司相应的奖金。奖金的金额在公司网站上能体现出来,先通过网上申请后,公司把其奖金和返利打到其农行卡上。其真实名字叫刘某甲,在公司还叫刘某乙。其在公司负责接待全国各地来公司考察的人员,告诉他们登记自己的相关资料后,到公司二楼听柯某乙讲课,介绍济华公司和怎么成为公司的会员。济华公司主要围绕三大实体介绍公司,通过购买原始股成为公司会员,以后就能赚到钱。加入济华公司最低交5000元购买原始股成为会员,公司给发一个股权证,还可以多买,根据购买股权多少和发展会员多少规定级别,有奖金制度。济华公司董事长是白某某,执行总裁是高某甲,团队领导人有何某甲、刘某丙、许某某,讲课的是柯某乙。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何某甲、张某丙、高某甲等人供述,供认被告人刘某甲是济华公司市场总监,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下线人员出售济华公司的股权;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被判处刑罚情况;公司申请提现金额查询单证实刘某甲申请提现金额情况;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发展人员、层级及非法获利情况。被告人刘某甲对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人员购买股权成为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及下线会员购买股权的多少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元(已预缴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零七百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兆强
审 判 员 曹国华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