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吉林省实行省内农民购买一汽集团自主品牌实行惠农补助政策,为了骗取补贴款,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合谋后,王某某冒用符合申报条件的刘某某的身份以258 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解放牌重型货车,骗取惠农补贴款25 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经传唤归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吉林省农民购买一汽集团自主品牌产品实现惠农补贴的通知,吉林省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蛟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岗信用社营业室账号,天岗镇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发放说明,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购买惠农补贴产品,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某欲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而将自己身份证、户口本借给王某某以提供帮助,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符合缓刑条件,均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八百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八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曹国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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