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学文化。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简化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任磐石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站长期间,负责落实磐石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农机字(2008)283号文件和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在未经实地踏查核实的情况下,将辖区内不符合农机大户条件的三农户王某、刘某某、李某某审批确认为农机大户,致使大量的国家补贴性大中型农机具被非法购买并被倒卖,造成国家农机具补贴款损失人民币1 066 300.00元。被告人张某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投案经过、职务证明、任职文件、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文件,磐石市2008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农机大户申报审核表、农机具购置审批表、农机具购置补贴协议、补贴农机具购置验收单、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买卖合同、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经济损失情况统计分析表,证人孙某某、辛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农机大户审核确认工作中,未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宏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