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故意损害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3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 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民事损害赔偿,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于2011年10月16日10时许,因对磐石市公安局驿马派出所曾处理其不满,持铁棒和镰刀故意将驿马派出所窗户玻璃、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 6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持械故意毁坏国家机关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同时其辩解称,案发当日,其第一次到驿马派出所了解之前自己报案手机丢失一事的情况时,被当时的值班民警及协勤人员殴打,才砸的派出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因对磐石市公安局驿马派出所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满,于2011年10月16日10时许,酒后到驿马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方某某及协勤人员贺某某询问自己之前来报案丢失手机一事的情况,方某某见其已喝醉,让其酒醒后再来,被告人崔某某又向方某某借20.00元钱,被方某某拒绝。被告人崔某某离开派出所后又返回,并持铁棒和镰刀,不让室内的方某某和贺某某出来,扬言谁出来砍谁,后将驿马派出所窗户玻璃、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坏。方某某向磐石市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磐石市石嘴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赶赴现场将正在作案的被告人崔某某抓获。经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 66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书证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证人方某某、贺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辩解的其于案发当日第一次去驿马派出所报警时,被值班民警及协勤人员殴打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均未供述该情况,且当时在场的驿马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方某某、协勤人员贺某某及工勤人员张某某均证实了被告人崔某某于案发当日并未遭到殴打,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持械故意毁坏国家机关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违法行为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对其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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