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76刑申1号
申诉人邹立顺,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吉林省抚松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驻青岛办事处主任,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诉人邹立顺因诈骗一案,不服吉林省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07)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作出的(2008)白山分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申诉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邹立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申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诉人邹立顺在本案申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邹立顺撤回申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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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姜玉先
审判员 谭柏林
审判员 邢兆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