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磐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吉某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某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4)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玲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某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3年12月14日11时许,酒后驾驶吉B7D769号羚羊牌轿车在202国道磐石市971KM+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至明城镇过蛤蟆村路段处与对面一辆半截车相撞,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吕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5毫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驾驶吉B7D769号牌轿车行至202国道971公里+300米处路段时,与迎面冯某驾驶的吉B73079货车相撞。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吕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5毫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被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并足额交纳财产刑保证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某省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金学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