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林会,男,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伟明,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林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林会及其辩护人孙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林会于2012年5月3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并进行透支,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1,074.7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韩林会已将全部透支款项偿还银行。
被告人韩林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被告人韩林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林会认罪态度诚恳,积极将全部款项还清,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在羁押期间通过做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帮助其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属立功,请求给被告人韩林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林会于2012年5月3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并进行透支,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1,074.7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韩林会已将全部透支款项偿还银行。
上述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韩林会的供述,证人孙某某、韩某甲的证言,报案材料办卡资料,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林会办理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并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韩林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林会在羁押期间通过做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帮助其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辩护观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韩林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林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丹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