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22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农安县。因涉嫌赌 博,于2014 年 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 1月1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子才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青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于2014 年 12月29日15时许,在农安县农安镇滨河乡前唐家村张淑清家,组织刘某甲、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用麻将以“推饼子”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红人民币5,800.00 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98,3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某某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刘某甲、陈某某、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证言;(三)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四)检查笔录。并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红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某某于2014 年 12月29日15时许,在农安县农安镇滨河乡前唐家村张淑清家,组织刘某甲、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用麻将以“推饼子”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红人民币5800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98 300元。

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

2、扣押决定书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指认现场照片2张。

6、户籍证明。

7、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靳某某证实被告人靳子财因参与赌博于2011年2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靳某某海伦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春雨证言。

2、证人陈玉福证言。

3、证人杜显辉证言。

4、证人李萍证言。

5、杜某某证人李丽证言。

6、郭某某吕宏吕某某。

另有证人赵晓光、郭守全、李朝靳某某淑芬、张某某、靳某某与上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

(三)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靳子才供述。

吕某某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靳子才均无异议,本庭刘某甲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靳子才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靳子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靳子才在庭审中供认,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其他证据在卷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子才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靳子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子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大威

审判员  张显春

陪审员  王锦英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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