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刑终35号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雅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雅清诈骗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辽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雅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自祥
审 判 员 曲吉忠
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莉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