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铭君、金浩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9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浑刑重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铭君(曾用名原宗华),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于2007年1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浩岩,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一委十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山浑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不服,上诉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山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铭君及辩护人刘毅、被告人金浩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原铭君伙同被告人金浩岩,于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窜至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阳光小区单元楼楼道内,盗窃白山市华生热力有限公司DN25型热计量表150块。二被告人将赃物块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苗某某,销得赃款14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热计量表价值人民币174000.00元。

被告人原铭君伙同被告人金浩岩,于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窜至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百合小区一期7号、8号楼楼道内,盗窃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公诉DN25型热计量表71块。二被告人将赃物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苗某某,销赃得款700元,赃款被挥霍。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热计量表价值人民币82360.00元。

被告人金浩岩于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窜至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阳光小区单元楼楼道内,盗窃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公司DN25型热计量表15块。被告人金浩岩将赃物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彭某某,销赃得款153元,赃款被挥霍。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热计量表价值人民币17400.00元。

被告人原铭君于2013年10月9日,窜至白山市浑江区中房综合楼3、4单元楼道内,盗窃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公司DN25型热计量表12块。被告人原铭君将赃物被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销赃得款100元,赃款被挥霍。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热计量表价值人民币13920.00元。

被告人原铭君于2013年10月10日9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矿务局58号楼1、2单元楼道内,盗窃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公司DN25型热计量表4块。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白山华生热力有限公司。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热计量表价值人民币4640.00元。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供述与辩解,证人房某某、高某某、苗某某、彭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白山市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白山华生热力有限公司丢失情况说明、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原铭君、金浩岩无视国法,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辩称,只是盗窃热力表的底座和铜管,没有盗窃显示器。

被告人原铭君辩护人刘毅认为热力表鉴定价值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百合小区5号楼、7号楼道内,原铭君和金浩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剪子将安装在楼道内的71块DN25型热力表线逐一剪断,将铜质管件及换能器拆卸后装进布兜内。销赃得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DN25型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71块,价值人民币46 235.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原铭君出生于1984年12月31日等自然情况,被告人金浩岩出生于1994年12月1日等自然情况。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原铭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于2007年1月27日被释放。3、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证实:本案由高某某报案的有关情况及抓获原铭君、金浩岩的有关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苗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原铭君、金浩岩是卖给其黄铜管(热力表)的人。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指认盗窃现场有关情况。6、鉴定结论证实:DN25型号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71块(旧),价值人民币46235.00元。7、说明证实:百合小区一期5#楼、7#楼71块热力表丢失。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高某某是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9月上下的时候,高某某发现百合一期5号楼和7号楼有71块热力表被盗。9、证人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的一天,苗某某在百合一期附近收废品时,一名高个男子说有黄铜要卖,并记下了苗某某的电话号,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苗某某接到电话后来到百合一期后侧靠江坝的平房里,以700元的价格从该高个男子和另一名小个子男子处收购废黄铜管(热力表)71个。10、被告人原铭君供述证实: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半夜,原铭君和金浩岩用剪子和钳子将白山市浑江区百合一期楼道内的71块供热水表(热力表)拧下,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布兜内带回金浩岩租的房子。我们盗窃的供热水表是黄铜的,管状,长15厘米左右,铜管上连有一个圆形和方形的灰色塑料表盒,我们在偷的时候就把表的显示器给剪掉了。早上四五点钟时给收破烂的男子打电话,以700元的价格卖了这71块供热水表(热力表)。11、被告人金浩岩供述证实: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原铭君和金浩岩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百合一期小区,金浩岩在楼下放哨,原铭君在楼内偷铜管。二人将偷来的铜管抬回百合一期北侧靠江坝的平房内。早上四五点钟时给收破烂的男子打电话让其来收铜管,金浩岩不知道具体卖了多少钱。

二、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阳光小区1号楼、2号楼、3号楼、6号楼、10号楼、14号楼、15号楼道内,原铭君和金浩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剪子将安装在楼道内的150块DN25型热力表线逐一剪断,将铜质管件及换能器装进布兜内。销赃得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DN25型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150块,价值人民币97 68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证实:苗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原铭君、金浩岩是卖给其黄铜管(热力表)的人。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指认盗窃现场有关情况。3、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房某某报案的有关情况。4、鉴定结论证实:DN25型号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150块(旧),价值人民币97 680.00元。5、说明及明细表证实:经核实,阳光小区两次共计165块热力表丢失。6、证人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早上五六点钟,苗某某接到小个子男子电话来到百合一期后侧靠江坝的平房里,以1400元的价格从高个男子和小个子男子处收购黄铜管(热力表)150个。7、被告人原铭君供述证实:2013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半夜,原铭君和金浩岩用剪子和钳子将白山市浑江区阳光小区楼道内的150块供热水表铜管和塑料壳拧下,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布兜内带回金浩岩租的房子。早上四五点钟时给收破烂的男子打电话,收破烂男子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150块供热水表。8、被告人金浩岩供述证实:2013年7月末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原铭君和金浩岩来到白山市浑江区阳光小区,金浩岩在楼下放哨,原铭君在楼内偷铜管。二人将偷来的铜管抬回百合一期北侧靠江坝的平房内。早上四五点钟时给收破烂的男子打电话让其来收铜管,金浩岩不知道具体卖了多少钱。

三、2013年8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金浩岩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阳光小区楼道内,金浩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剪子将安装在楼道内的15块DN25型热力表线逐一剪断,将铜质管件及换能器拆卸后装进布兜内。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鉴定,DN25型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15块,价值人民币9 768.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证实:彭某某从照片中认出金浩岩就是向其出售热力表的人。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金浩岩指认现场的有关情况。3、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房某某报案的有关情况。4、说明及明细表证实:经核实,阳光小区两次共165块热表丢失。5、鉴定结论证实:型号DN25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15块(旧),价值人民币9768.00元。6、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中旬,彭某某在阳光小区东门收购废品时,彭某某随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来到百合一期西北则平房区的胡同内,以153元的价格收购了15个铜制的管件和50多个塑料瓶。铜管里面全是水锈,管件上连有灰色的塑料表盒。7、被告人金浩岩供述证实:2013年8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晚八九点钟,金浩岩来到阳光小区的一栋楼内偷了十五个铜管,将偷得的铜管用事先准备好的小编织袋子装好并拿回家。第二天中午,金浩岩和女友高荣雪将十五个铜管和五十个塑料瓶子以153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男子。

四、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原铭君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中房综合楼3单元、4单元楼道内,原铭君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剪子将安装在楼道内的12块DN25型热力表线逐一剪断,将铜质管件及换能器拆卸后装进布兜内。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鉴定,DN25型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12块,价值人民币8 791.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照片证实:原铭君作案工具袋子及剪子的有关情况。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原铭君指认现场的有关情况。3、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原铭君供述等有关情况。4、鉴定结论证实:型号DN25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12块(旧),价值人民币8 791.00元。5、说明证实: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排查时发现中房综合楼DN25热量表被盗共计12块。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左右的时候,高某某发现中房综合楼三单元、四单元共有12块热力表被盗。7、被告人原铭君供述证实:2013年10月9日,原铭君来到白山市老社保东侧靠近浑江大街的一栋居民楼内,用剪刀把供热水表的线剪断,把显示器拆掉,用手把供热水表拧下来后将表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布兜里,一共偷了12块表。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女子。

五、2013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原铭君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矿务局58号楼楼道内,原铭君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剪子将安装在楼道内的4块DN25型热力表线逐一剪断,将铜质管件及换能器拆卸后装进布兜内。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DN25型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4块,价值人民币2604.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10月10日从原铭君处扣押热力表4块,剪刀1个及皮兜1个;2014年2月20日将4块热力表返还白山市热力公司。2、照片证实:原铭君随身携带的剪刀及皮兜等有关情况。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原铭君指认盗窃现场的有关情况。4、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原铭君被抓获后供述核实。5、鉴定结论证实:型号DN25热计量表铜质管件及换能器4块(旧),价值人民币2 604.00元。6、说明证实: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排查时发现矿务局58#楼DN25热计量表被盗4块。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3日,高某某发现矿务局58号楼共4块热力表被盗。8、被告人原铭君供述证实:2013年10月10日上午9时,原铭君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皮兜和剪子来到贸易城南侧的居民楼楼道内偷了四个供热水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铭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四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55 3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浩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三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53 68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原铭君有前科,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铭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浩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原铭君、金浩岩退赔被害人白山市鸿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6 235.00元、退赔白山市华生热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7 680.00元;责令被告人原铭君退赔被害人白山市华生热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 791.00元;责令被告人金浩岩退赔白山市华生热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 7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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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占柱

人民陪审员  尹传勇

人民陪审员  张进菊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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