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广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2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228号

罪犯于广刚,男,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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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广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广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锋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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