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2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75号

罪犯于成国(别名于长国),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成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松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成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于成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成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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