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德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2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219号

罪犯黄德友,男,1959年2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0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德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9 172.76元。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罪犯黄德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和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德友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37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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