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2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224号

罪犯吴垒,男,1991年7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7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4日,该案经本院二审审理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罪犯吴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和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吴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社会危害性大、狱内消费高,下调减刑幅度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吴垒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35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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