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88号
罪犯朴光洙,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公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7日作出(2002)延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光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狱内犯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光洙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9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光洙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朴光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光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