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24号
罪犯柳铁益,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铁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铁益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柳铁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铁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