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21号
罪犯全日善,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日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07年12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日善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全日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日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