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广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2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06号

罪犯杜广超,黑龙江省庆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宽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广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广超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杜广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广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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